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行政和解的参考文献较少,笔者分别以administrative reconciliation、administrative conciliation和administrative mediation等词语为关键词在Westlaw International、SSRN、Springer Link、LexisNexis等英文数据库中搜索,没有搜索出以上述关键词为标题的文章,相关的研究多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即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入手分析,分析行政和解存在的意义,和对纠纷解决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行政法学者对行政和解有一定的研究,有学者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和解进行了定义,认为“行政诉讼上的和解,一方面为诉讼行为,另一方面为公法契约”[3];有学者论证了行政和解存在的合理性:“实践中的频繁探索与制度上的束缚,使行政和解所处的地位非常尴尬。行政和解的制度缺失,主要原因就是对‘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理解的不当,和对行政和解基本问题的不确定。实际上,公权力并非绝对不可处分,依法行政这一原则,也可以和契约自由原则相互融合”[4]。
关于行政和解的理论研究虽然较少,但一些相关研究成果仍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日本学者南博方教授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一文中,对日本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5]台湾翁岳生先生提出的关于行政和解的定义,确定了行政和解达成的结果具有公法契约的性质,为本书借鉴行政契约的相关理论提供了依据;台湾吴庚大法官论证了公权力不可处分的原则并非绝对,行政和解之所以存在法律规范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是因为不当地运用“公权力不可处分”的原则处理一切行政上的问题,这也为本研究突破传统行政法理论的束缚,用新的视角研究行政和解提供了可能。另外,我国部分学者对其他国家与地区行政和解制度的介绍和研究,也为笔者了解国外相关情况拓宽了视野。本书在进行行政和解制度构建时,需要考虑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行政和解有无拘束力等程序上的问题,上述研究成果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定或实际操作都有一定的涉猎,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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