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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计算标准-行政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进行赔偿时据以计算赔偿金数额大小的尺度。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不同程度的侵权损害,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

行政赔偿计算标准-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进行赔偿时据以计算赔偿金数额大小的尺度。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赔偿标准时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的负担状况。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不同程度的侵权损害,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对不同的权利造成损害,赔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和行为完全受自己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非法拘禁以及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采取支付日赔偿金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适用此标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①该项标准所指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是按日计算,标准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乘以日平均工资;③日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的赔偿标准。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其肉体不受非法伤害的权利。身体伤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种,不同程度的伤害,赔偿标准亦有所不同。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倍。

医疗费一般包括:①因直接治疗伤情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医疗费,包括诊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②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对于需要送医院抢救或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医疗费中。③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生活无法自理时须专人护理所需的费用。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受害人误工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误工收入的计算仍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而不是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计算。误工费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一般是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其有法定义务扶养而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包括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子女已经死亡的无劳动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无劳动能力的配偶。凡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 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侵犯生命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权即意味着造成死亡。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适用此标准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国家对死亡公民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两者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法律规定的“总额”即意味着不论受害人的家属在丧葬上花费多少,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之和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②国家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外,还应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和提供以保证死者生前有法定义务扶养的亲属的生活费和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物质条件。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国家侵犯财产权的损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没收、扣押、查封、变卖财物;罚款、罚金、冻结财物;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损坏财物等;而就财产权受到损害的状态而言,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灭失、物之功能或性能减弱等几种状态。针对不同的损害方式所造成的不同的损害状态,应当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和不同的标准。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物的赔偿。此种损害属于物之失去控制,相应的赔偿方式是返还财产,包括对金钱和其他财产的返还。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这三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复杂,赔偿的计算标准也有所不同:①如未造成财产损坏、灭失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此时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恢复受害人对该财产的控制,不赔偿因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受害人造成的其他损害。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遭受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给付一般按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③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拍卖是公开处置财产的一种方式,由专业拍卖机构、临时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或者人民法院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将财产出卖给竞价最高的出价者。国家机关对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对于财产已经变卖的,给付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职工基本工资、仓储费用等,而不赔偿可能取得的收益或者营业利润等。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这里包括两层涵义:①这条概括性条款表明我国的国家赔偿对于财产权损害原则上都给予救济;②在赔偿财产权损害方面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消灭。其中并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考虑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或可期待性利益。(www.xing528.com)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5 条规定:“有本法第3 条或者第17 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并没有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时,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 元。但是,如果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1】

2011 年12 月5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 号《关于马鞍山市2011 年第35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范围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0.04 公顷,用于城市建设。2011 年12 月23 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作出2011 年37 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内容予以公告,并载明征地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实施。苏月华名下的花山区霍里镇丰收村丰收村民B11-3 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苏月华于2011 年9 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将该房屋处置给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系苏月华的女儿,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苏月华的外孙。在实施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分别制作了《马鞍山市国家建设用地征迁费用补偿表》《马鞍山市征迁住房货币化安置(产权调换)备案表》,对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原告古宏英的丈夫领取了安置补偿款。2012 年年初,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将苏月华户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认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282.768 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10 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5 万元,实木雕花床5 万元。

问题:

1.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古宏英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2.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是否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对于被拆除房屋内损失10 万元,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

2006 年3 月3 日凌晨3 时许,被害人刘伟洲路过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伯阳路农行储蓄所门前时,遭到罪犯苏福堂、吴利强、佟彬的拦路抢劫。刘伟洲被刺伤后喊叫求救,个体司机胡某、美容中心经理梁某听到呼救后,先后用手机于4 时02分、4 时13 分、4 时20 分三次拨打“110”电话报警,“110”值班人员让给“120”打电话,“120”让给“110”打电话。梁某于4 时24 分20 秒(时长79 秒)再次给“110”打电话报警,“110”值班接警人员于6 时23 分35 秒电话指令桥南派出所出警。此时被害人刘伟洲因失血过多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伟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破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3 月23日作出(2007)麦刑初字第4 号刑事判决,认定麦积分局“110”值班民警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天刑一初字第2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苏福堂、吴得强、佟彬赔偿刘伟洲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等。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因被告人苏福堂已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吴利强、佟彬服刑前靠父母养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6 月3 日以(2008)天执字第29 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被害人刘伟洲的近亲属张美华、刘宇、刘沛、刘忠议、张凤仙五人于2009 年1 月16 日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张美华等五人遂以该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刘伟洲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498 64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6 959.95 元。

问题:

1.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2.本案中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3.行政赔偿诉讼是否可以调解?

【注释】

[1]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 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从1989 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扩大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而《国家赔偿法》在制定时遵循了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思路,因此,宜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保持一致。

[2]参见罗智敏:“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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