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1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完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行政赔偿诉讼亦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0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因而,围绕着赔偿问题则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执行根据。(www.xing528.com)
2.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突出特征是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然而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 条第2 款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诉解释》 (2018)第47 条第1 款式再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这里应该理解为一种举证责任倒置。[2]《国家赔偿法》第15 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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