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发生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而有关行政赔偿主体实际上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三方。由于三方之间的关系,他们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分别有不同的定位。
(一)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主体即赔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在行政赔偿制度中,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表现即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的职权行为之所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他们的职权来自于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行使职权的后果,无论是积极结果,还是消极后果,都应当归属于国家。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表现是赔偿费用由国库支出。国家赔偿费用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7 条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即赔偿费用应根据侵权责任的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列支。具体而言,中央财政负责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地方财政负责相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①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③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④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⑤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⑥财产已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⑦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①财产已经上交财政,应当依法返还给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及时返还;②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及时核拨。
(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实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即哪个国家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由哪个国家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www.xing528.com)
国家与其所设机关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它通过所设立的各种国家机关表现出来。虽然所有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后果最终归属于国家,但抽象的国家不可能在具体的赔偿活动中出现,只能由作为国家的具体体现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如到法庭应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等。因而,侵权行为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追偿权对象
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具有的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因此,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权对象的地位。追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追偿的性质。追偿的实质是国家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这种职务关系,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但同样也是基于这一关系,国家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仍然保有追偿的权力。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以此维持国家职务关系的稳定与正常。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职权时,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出现,当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无权向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个人要求赔偿,而只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致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国家对致害人行使追偿权。追偿制度采取国家先赔偿受害人,然后再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赔偿国家损失的方法,既避免了因致害的工作人员资力薄弱,使受害人无法取得赔偿的问题,又可达到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增强其责任心与道德感的目的。
2.追偿的要件。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产生追偿问题,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②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未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
3.追偿金额和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了损失后,有权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在行政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等应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宜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请求权人放弃部分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也减少给付的,减少的部分不能追偿;如果请求权人放弃全部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全部未给付的,不能追偿。②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要考虑被追偿人的薪金收入。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惩戒是针对过错,因而,追偿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过错重的多追偿,过错轻的少追偿。在此原则下,追偿金的具体数额也应与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相适应,酌情考虑被追偿者的家庭生活费用,而且追偿金的执行只能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薪金和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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