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对人身权的侵害也包括对人身自由权和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1.违法拘留。行政拘留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我国法律对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对象、条件、程序等作了严格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拘留时违法,如超期拘留等,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对此应给予赔偿。
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具有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虽拥有上述权限但越权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特征在于非法,违法是针对法律之明文规定,而非法是指国家根本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无此职权而擅作主张,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例如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小摊贩强行带走进行关押。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www.xing528.com)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殴打、虐待行为是明显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严格地讲,殴打、虐待和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其与职务行为有关联,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了这些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某些行政机关配备有武器、警械,如枪支、警棍、催泪弹等。但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在不应当使用的场合使用,使用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等,如其导致公民伤害或死亡的,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项属于概括规定,意在对上述列举作出补充,由此可以理解为,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均属于职务违法行为,国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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