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立归责原则有利于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赔偿请求权,有利于正确解决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纠纷。
在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中,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有三种:①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②英美等国家采用的过错与违法双重归责原则;③瑞士等国家采用的违法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是违法归责和有条件的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多元归责原则,整体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政赔偿适用的仍是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行政赔偿采取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在于:①违法原则与《宪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相一致;②违法原则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③避免过错归责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④有利于受害人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因为依此原则,只要证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以及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归责原则解决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它是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而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4项条件:
1.主体要件。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三类侵权行为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职能机构;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由于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国家行政事务日益复杂,因而产生了法律、法规将部分职权授予其他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将自己的职权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情况。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被授予的或被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样也引起国家赔偿。(www.xing528.com)
2.侵权行为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这一构成要件包含2 项内容:①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这是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本条件。因为只有行使职权的行为才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违法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广义的违法则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这里应该对违法作广义的理解。
3.损害结果要件。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有损害即有赔偿,没有损害即无赔偿。行政赔偿也不例外。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行政赔偿:①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假想或臆造的损害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②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对违章建筑的拆除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4.因果关系要件。行政赔偿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可引起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以上4 项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只有4 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