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的措施是执行组织执行时需要采取的手段和方式。执行措施牵扯到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因此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实施。并且,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牵扯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更应该慎重处理。因此,本章区分为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和对相对人的执行措施两类,分别予以说明。
(一)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强制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人民法院采取这项执行措施,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配合和支持,一般是向行政机关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银行将法院确定的款项转入权利人的账户中。
2.罚款。2014 年《行政诉讼法》取消了过去对行政机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罚款,取而代之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限期满之日起,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按日50 元~100 元罚款的做法。需强调的是,这里的“罚款”并非行政处罚,而是执行罚。这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属于性质不同的措施。这一措施有利于给行政机关及负责人提出经济方面的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
3.公告。为2014 年《行政诉讼法》新增的执行措施,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使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让社会公众知晓,促使其自动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开将会使其名誉受到一定减损,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实现促使其自觉履行的目的。
4.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通过这种行政监督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相应义务。
5.拘留。2014 年《行政诉讼法》新增了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的规定。此处的拘留应该理解为司法拘留,从性质上而言是属于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对藐视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震慑,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6.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来说,这不是一项执行措施,但是规定在法律中,有利于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给被执行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相关义务。
可以看出,除了划拨和罚款,其他执行措施都是间接对行政机关发生作用,因此,其效力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行政诉讼“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的执行措施
对于相对人的执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特殊的具体措施,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1 章规定的具体措施予以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
1.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 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www.xing528.com)
2.查询、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的扣留应当给被执行人保留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这些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5.现场搜查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被执行的对象是相关行为者,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这类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但是必须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除上述措施外,还包括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等措施。对行政判决、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委托执行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总之,可以适用相关《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来保障行政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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