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就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处理。行政诉讼裁定与行政诉讼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但二者之间仍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受理、审理过程中或在裁判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行政诉讼判决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它所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及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回应问题。
2.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诉讼裁定由于其所要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所以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而行政诉讼判决所依据的则不仅包括行政实体法,还有行政程序法的有关内容。
3.适用的范围不同。行政诉讼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这是因为任何诉讼环节上都可能存在需要裁判的程序问题,而解决程序问题不必像判决那样需要在审理之后案件终结时作出。凡是有关程序问题的均可以适用裁定解决,而行政诉讼判决则仅仅针对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实体问题。由此可见,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比行政诉讼判决的适用范围更广。(www.xing528.com)
4.表现形式不同。行政诉讼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但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裁定是人民法院指挥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所采取的一种普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所以,通常人民法院指挥诉讼的裁定,由审判长、审判员口头作出;而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时,则由合议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书面作出裁定。与行政诉讼裁定不同,行政诉讼判决由于其所涉及的是实体权利义务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
5.救济程度不同。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裁定不服的,仅能就其中的一部分提起上诉,且上诉期限是10 日。而若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则均可以上诉,且上诉期限是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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