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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法律效力及改判情形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中维持原判的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 条第1 款第2、3 项的规定,依法改判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1.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上诉行政案件一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件即宣告终结,判决书经当庭宣告或者送达时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推翻,案件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法律效力及改判情形

二审判决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之后,对争议的行政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第二审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其审查范围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行政争议所涉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还包括第一审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第二审判决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肯定,是对一审判决合法性的认可,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第二审中维持原判的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

二审对一审判决维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即第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都具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并排除了合理的怀疑,没有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第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正确的。这里主要是指一审裁判所适用的实体行政法律规范正确,不仅包括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有效的,而且还包括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准确无误。此外,必须予以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适用法律、法规外,还可以参照适用行政规章,因此,如果一审判决是在参照行政规章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其对行政规章的参照也必须是正确的,否则就应当予以依法改判,而不是维持原判。

3.第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进行第一审审理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不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情形。

(二)依法改判(www.xing528.com)

依法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后依法直接改变一审判决的情形。改判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内容的改变,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不仅可以对原判的内容全部加以改变,也可以对原判的内容部分予以改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9 条第1 款第2、3 项的规定,依法改判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审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裁判不具有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支持,未排除合理的怀疑,或证据有相互矛盾、冲突的地方。

2.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种改判的一般前提是认定事实清楚,也是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事实部分所给予的肯定,但一审判决却错误地理解了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含义,作为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这里不仅包括法律、法规适用上的错误,同时也包括参照行政规章的错误。此外,由于认定的事实清楚,所以二审改判也仅仅是基于一审判决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作出。

3.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基本事实不清,主要是指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未能准确查清,以及原判错误地认定了事实的性质等情形。而证据不足则是指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或者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作出合法判决的基础,一旦一审判决出现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二审法院作为上级法院即可以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而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依法改判,若决定不予依法改判,也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可以上诉。因为重审的案件,实际上等于原来的第一审判决仍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争议的行政案件还没有得到司法救济,所以重审案件只能是适用第一审程序,当然地对其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来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应当裁定发回重审而不宜亲自查明、直接改判。但是,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由于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很难或者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实的,为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保证公正审理,则可以在其查明事实真相后直接改判,而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无论是否事实清楚,均应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若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对被诉行政行为重新予以认定,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此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也就是说,上诉行政案件一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案件即宣告终结,判决书经当庭宣告或者送达时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推翻,案件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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