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法庭审理所查清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代表国家对行政争议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活动所进行的事后监督活动,其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具有权威性,是以司法救济的方式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确认相关法律事实,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判决是国家司法意志的反映。行政诉讼判决是特定法院作出来的,但特定法院是国家整体司法体系的一环,其背后所反映的是国家的司法意志,对特定案件作出什么样的判决,不只是特定法院的判断,更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2.行政诉讼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与平衡的具体表现。中国不认同西方主要国家实施的三权分立制度与理念,但在现代国家,不同类别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却是客观存在的。在我国,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都是重要的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也存在制约与平衡关系。行政诉讼体现的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而行政诉讼判决则是这种制约与平衡的具体表现。
3.行政诉讼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定。判决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后对相应案件作出的司法判定,具有法定性与权威性,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判决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定,各方当事人都要受其约束,严格遵守,不得违背。(www.xing528.com)
4.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结果的表现形式。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有些时候,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并不呈现出实体的结果,而在程序上给予终止,如起诉的驳回、案件的终结等。行政诉讼判决,则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结果的表现形式,是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的处理。
5.行政诉讼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威性回应。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必然会提出一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对案件的审理之后,若需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则应针对这些具体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换言之,任何行政诉讼判决,都应该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权威性回应,不应完全无视原告诉讼请求而作出与原告诉讼请求无关的判决。2014 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取消了“维持判决”,更是反映了行政诉讼判决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这一要求。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判决作出不同的划分:按照审级标准,可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按照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可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按照判决的内容,可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成判决和撤销判决;按照判决所涉及的争议范围,可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部分判决和全部判决;按照判决对诉讼请求的回应程度,可将行政诉讼判决分为肯定判决、否定判决和情况判决;等等。[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