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诉的涵义
撤诉是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我国法理一般认为,撤诉有两个条件:①原告明确表示撤销起诉或由于其消极的诉讼不作为推定其撤销起诉;②法院的审查同意。对于法院不同意撤诉的,法理通说认为,诉不能撤回。此说不仅理论上有难以圆通之处,实务中也颇有问题。曾有人咨询,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同意,因此继续开庭。结果开庭时,双方皆不到场,请问如何处置?双方当事人皆不到场,庭审当然无法进行,判决也无法作出。此疑问揭示现行制度规定中的问题。依正常法理,原告起诉后,如果诉状尚未送达被告的,原告要求撤诉,此应为原告之自由。如果诉状已送达被告,则原告请求撤诉的,应征得被告之同意,而非法院之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撤诉的,诉讼仍应正常进行。理由在于,一旦被告收到诉状并为诉讼准备,则诉讼已经开始。任何一方不可单方面提前终止诉讼,诉讼能否提前终止,应按双方共同之意见。
(二)撤诉的种类(www.xing528.com)
依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撤诉分为三种类型:①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判宣告以前,原告请求撤回业已成立的诉讼,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准许其撤诉。按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不同意撤诉的,诉讼仍然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②被告改变自己的行政行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申请撤诉,这种撤诉亦要经法院审查准许。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申请撤诉后,若第三人因为认为被撤销的诉讼所针对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原因有异议的,法院不得裁定准予撤诉。此外,如被告改变自己的行政行为,原告未申请撤诉的,法院仍应继续案件之审理。③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撤诉的意思,但由于其在诉讼中消极的诉讼行为,法院可推定其意图撤销诉讼,此种撤诉即是“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发生“视为申请撤诉”之行为后,法院仍应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为:①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意而中途退庭;②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即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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