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范冲突的不同情形
诉讼实践中,法律规范冲突的主要情形有:①不同位阶之间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不同位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者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②同一位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地方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冲突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同一地区的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二是不同地区的处于同一位阶的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③不同时期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表现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④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二)行政审判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
1.对于层级冲突,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立法法》第88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法》第89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立法法》第90 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对于同级冲突。《立法法》第95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解决同级冲突的适用标准和规则。《立法法》第91 条有所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www.xing528.com)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 条第1 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果被诉的行政行为与受诉的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不应该适用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92 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立法法》第93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立法法》第94 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立法法》第90 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特别法虽然可以对普通法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作出与普通法明确相抵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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