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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第63 条第3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参照”一词,此前的立法中鲜有使用。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或严重不合理的,可拒绝参照,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或予以撤销。《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

行政审判参照规章,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行政诉讼法》第63 条第3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参照”一词,此前的立法中鲜有使用。立法者的本意是,由于行政规章和法律、法规在性质、内容、效力等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了和“依据”加以区别,立法时选用了“参照”这一术语,其实质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规章的“选择适用权”,即法院虽无权宣告其无效,但对于不合法或严重不合理的规章,人民法院有权拒绝适用。法院决定是否参照规章的前提是审查规章。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规章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规章的合理性,从而决定参照与否。法院通过审查,认定规章不合法的或严重不合理的,可拒绝参照,但不能宣布相应规章无效或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查,认定相应规章合法,该规章即对本案有约束力。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而只是作出“参照”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有二:①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行政规章本身属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将规章作为评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去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那么,行政诉讼就会失去监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②由规章的特点和现状所决定。规章虽具有针对性、补充性和具体性等优点,但同时具有制定主体多、制定程序简单、效力等级低等缺点。目前,在规章的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立法技术欠缺,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规章与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之间常发生冲突,立法程序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诉讼法》规定规章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将会产生许多消极后果,这不仅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合理地审理行政案件,而且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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