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二审裁判分为: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对判决的上诉,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直接改判;对裁定的上诉,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撤销、变更。二审法院在改变一审判决的同时,应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重新评价和判决。
(三)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基本事实不清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不清楚,如果并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判决的事实不清,而是一般事实,二审法院能够直接查实的,应该依法改判。
(四)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中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等情形。缺席判决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8 条,只有在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才可以缺席判决。无论遗漏当事人还是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都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因此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www.xing528.com)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为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行政诉讼法》第89 条第2 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案例3】
2006 年世界杯期间,某有限公司CEO 李某看到一则有关德国一家公司准备售卖“世界杯空气”的新闻,随后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取得中国销售总代理的授权。2006 年6 月12 日,为了能够在中国顺利销售“空气”,李某到朝阳工商分局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增加一条“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一项,但被驳回。为此,李某将朝阳工商分局诉至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申请增加的经营事项为“销售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该内容指向的销售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确认。
问题:
1.某有限公司有无申请变更登记的必要?
2.一审判决的理由是否成立,你认为二审法院应如何裁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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