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 条的规定,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34 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3 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这些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如果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 元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www.xing528.com)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 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于信息公开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这些案件中,如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种类型之外,如果对于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当事人各方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只有他们都同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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