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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6 条与第17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或者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显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行政诉讼法》第8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①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②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③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可能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6 条与第17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或者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显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包括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www.xing528.com)

(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较为明确地证明争议事实的真相,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太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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