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证据保全既是保护证据的方法,也是人民法院获取证据的手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法》第42 条规定,证据保全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实施:①证据可能灭失。证据可能灭失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证据材料本身的载体可能不复存在,如证人因年老、患病即将死亡;作为物证的建筑物可能倒塌或被拆除等。二是证据材料的载体本身仍然存在,但可能失去它所具有的证明作用,如作为证据的物证由于自然原因而发生质变等。②证据在以后难以取得。难以取得,并非指今后绝对无法取得,而是指一旦错过,证据虽不致灭失,但以后取得将发生严重困难,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2 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有以下两种:
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不必等候当事人提出申请,而是应依职权主动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此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2.诉讼参加人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应当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保全证据的裁定。
人民法院决定证据保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对于证人证言的保全,一般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等方法。对于物证的保全,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绘图、拍照、录像,也可以采取保存原物的方法。对于书证的保全,一般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法。对于专门问题可以由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对于现场,法院可以勘验。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制作证据保全的笔录。被保全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www.xing528.com)
【案例5】
2002 年3 月,原告陈某某向被告福州海关报考海关报关员资格,并于2002 年6月16 日通过了当年由海关总署组织的海关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2003 年4 月在福州海关注册取得报关员证。2003 年12 月,被告福州海关根据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原告陈某某在报考海关报关员资格时隐瞒其未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第7 条所规定的报考条件。为此,福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于2004 年4 月26 日作出“关于收回陈某某报关员资格证书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的通知”,并于2004 年4 月29 日送达原告陈某某。原告陈某某对上述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收回陈某某报关员资格证书注销其报关员资格的通知”。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福州海关未查清事实,对原告作出注销报关员资格的决定违法。
被告福州海关辩称:被告根据群众举报,对原告陈某某的报关员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陈某某系福州市第六中学高中未毕业学生,其以高中毕业生的资格条件向福州海关报名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对原告作出注销报关员资格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是否取得高中毕业学历,符合报关员的报考资格。陈某某提出能证明其学历的个人档案由当地教育部门保存,个人无法自行收集,请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问题:本案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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