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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方法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外地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的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调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方法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是指法院依照职权或者依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其因客观原因难以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有助于其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一)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有些证据与当事人的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不直接涉及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不向法院提供,但这些证据对于案件审理是必要的,法院需要依职权调取。《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①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外地的,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的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

原告和第三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无法收集,需要法院调取。《行政诉讼法》第41 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证据仅限于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形,不能代替当事人举证。此外,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时没有收集到的证据。

1.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1)提出申请的期限及方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2)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调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对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 日内作出答复。

(3)人民法院经调取而未能取得证据的,应当尽快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2.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力,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www.xing528.com)

(1)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而不能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证据。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证据,但此时法院调取的证据,只限于印证行政机关原有证据的真实性。

(2)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因为有些案件中第三人的利益和被告的利益是一致的,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可能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或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对此,《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 条规定,法院不能在此情况下调取证据。

(3)法院一般只在一审中根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调取证据,但由于一审原告和第三人在二审中仍有举证的权利,一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中仍有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例如,一审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在一审中曾经要求法院调取,但一审法院拒绝调取。在二审中,一审原告继续提出调取此证据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调取相关证据。[17]

(4)原告或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不得滥用。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原告基于客观原因而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例如,尽管某一项对原告有利的证据不属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但由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拒绝原告或者第三人收集,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收集的,法院应当调取。

(三)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

人民法院在勘验物品或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勘验时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由于当事人地位的特定性,其对证据的收集会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另外,诉讼活动是不断变化的,随时会出现新的情况或主张。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在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如只提供了主要证据,没有提供次要证据;②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没有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③当事人虽然掌握了证据,但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向法院提供或全部提供;④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瑕疵,如视听资料不清晰,物证有残缺等;⑤当事人追加诉讼请求;⑥某项证据的成立需要有其他证据的佐证,而当事人未提供佐证。

(五)人民法院有权取得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不是对行政机关鉴定过的问题全部进行鉴定,而是将应当鉴定而没有鉴定的问题、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或部门所作的鉴定意见、意见不明确的鉴定、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鉴定等,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原告或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其内容是否欠缺,鉴定结论是否明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鉴定部门说明、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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