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所应当符合的要求。
(一)书证的要求
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都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物证的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的要求
1.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电子数据
1.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必须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
3.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监管机构为取证人时,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态的电子数据备份件,并随案移送,以备法庭质证和认证使用。
4.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对方当事人对该专业说明持异议,并且有证据表明上述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存在篡改、剪裁、删除和添加等不真实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五)证人证言的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www.xing528.com)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六)当事人陈述
关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类型,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的要求,但应当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情况的描述,而非其主观意见。
(七)鉴定意见的要求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要求
对于勘验笔录,应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其他证据要求
其他证据主要包括域外形成的证据和外文证据,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要求。
1.域外形成的证据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2.外文证据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另外,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案例3】
2000 年6 月30 日,昆明市工商局五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昆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某某冒用某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昆明市工商局五华分局以五工商消扣字(2000)第005 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及清单扣留现金25 000 元人民币及相关物品。某公司认为现金25 000 元人民币是其给予白某某采购商品的货款,并非白某某的个人财物,昆明市工商局五华分局的处罚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五工商消扣字(2000)第00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部分。被告辩称: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对白某某处以罚款25 000 元,不是针对原告,与原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什么?本案争议事实应由谁举证?
【案例4】
原告杭某于1996 年9 月~2000 年7 月在某理工大学完成四年制本科学习并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2001 年9 月杭某考取某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于当年9月8 日入学。某理工大学在对2001 级硕士研究生政审复查中,发现杭某隐瞒其在本科阶段与曹某恋爱期间的违纪及越轨行为,不符合军工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条件。2002 年5 月6 日,某理工大学根据《某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作出“关于取消杭某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决定”。杭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02 年10 月8 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理工大学在一审中败诉,于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某理工大学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期限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也没有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书面申请,只是在法庭上提出“因为各部门工作衔接问题和对行政诉讼举证期限不了解”而导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抗辩理由。
问题: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某理工大学所提出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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