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主要证据、次要证据等。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3 条按照诉讼证据的具体形式,把行政诉讼的证据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表格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通过表达或反应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此外,还有文件、图表、账册、信函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符合的条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物证。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主观内容。作为证据的物品都是有形物,能够为人们所观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比较鉴别,因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物证与书证都属于实物证据,但物证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或者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则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科技设备反映的音像和存储的信息资料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形象、生动,但由于需要借助于科学仪器来呈现,容易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或者伪造,如可以通过消磁、剪辑等方式改变录音、录像带的内容。
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数量越来越多,在审判活动中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电子数据具有复合性、高科技性、脆弱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因而有必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在诉讼法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证人有权要求宣读、查阅或修改询问笔录,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陈述,有权请求支付作证所需的一切费用。证人负有出庭作证和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辩解。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参加者,了解案件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但是,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就地检测、勘验和分析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记录。例如,对有争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画等形式做成的记录。人民法院在勘验物品或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勘验时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它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殊证据形式,只能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作出,如公安人员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须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行政诉讼中的现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作出行政行为的场所以及案件事实发生的其他场所。现场笔录应由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有以下区别:①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广泛,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法院审判人员;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②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专门的物品勘测后所作的记录,反映的多为静态的客观情况,并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制作的;而现场笔录是对事发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并且具有即时性,当场作出。③证明效力不同。勘验笔录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联系,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案例1】(www.xing528.com)
原告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于2001 年6 月15 日依法成立。2002 年6 月15 日,原告任期届满。此前,原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改选,并于2002年6 月14 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备案。被告收到申请后,曾电话通知原告汇报工作,但并未在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不予备案。直到2003 年8 月14 日,原告才从被告的证词中得知被告没有对原告备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纠正,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①备案材料邮寄存根和投递签收清单,用以证明某管委会改选后即向海淀区房管局申请备案。②法院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海淀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受法院调查时,明确表示某管委会未备案。
被告海淀区房管局辩称:某管委会在改选过程中,未召开业主大会,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时未提交应当提交的备案申请书、管委会章程等材料,均不符合《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而且我局收到了某小区业主关于管委会不为业主办实事、以公告方式进行管委会换届选举侵害广大业主权益的举报。所以,我局认为某管委会提交的改选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某管委会对其申请不予备案,请求驳回某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①某小区500 名业主签名的举报信,用以证明业主举报某管委会改选程序不合法。②某管委会寄给被告的挂号信,用以证明某管委会曾以挂号信的方式申请备案。③海淀区房管局委托代理人的陈述。主要内容是:我局经办人员接到某管委会寄来的挂号信后,打电话通知某管委会人员到本局谈话,在谈话中明确告知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该陈述用以证明已将不备案的情况及原因明确通知某管委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海淀区房管局对原告某管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申请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问题:本案原、被告提交了哪些种类的证据?
【案例2】
1989 年3 月3 日,拱北海关在中国海域东经114 度35 分,北纬22 度10 分,即珠海市担杆岛附近海域,查获台湾货轮“某二号”,并由该轮船长蔡某某在海图上定位签字。海关人员出示搜查证,经检查该船载有外国香烟4760 箱,但随船携带的载货清单对香烟没有记录。3 月11 日,拱北海关依法认定蔡某某没有合法证明,运载大量外国香烟进入内海,其行为属走私,故作出没收其走私香烟的行政处罚,蔡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认定查获走私轮船的地点。原告称,“某二号”是在公海上行驶时,被中国警方使用武力控制的。被告则提出,该轮船是在中国领海内被中国警方登临和检查的。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不出有力的证据;被告则提出了蔡某某签字的海关测定截停方位的图纸和笔录、原告亲笔在海图上注明的截停时间和地点等证据。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维持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蔡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问题:本案所涉是何种类型的证据?其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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