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跨区域管辖,是指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属于一种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制度。由于法院审级和行政机关层级之间的微妙关系,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管辖制度被视作破解行政诉讼困境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人们希望通过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方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从制度沿革来看,在《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跨区域管辖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交叉管辖、指定管辖、集中管辖方面进行了多年探索,这些探索的共同特征都是让行政案件的审理活动适度脱离被告所在的最基层行政区划,在探索过程中也各自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从实践来看,它们一方面造成了包括异地执行困难等新问题,另一方面则出现了改革效果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减小,甚至反不如改革之前的情况。[11]
在简单的异地管辖不能有效解决行政诉讼所面临困境,而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各方面条件均不成熟的情况下,以灵活、务实的方式为未来的制度调整留下空间便是较好的选择。跨区域管辖实际上是为可能出现的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预留制度空间。它在程序上要求比较严格,即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由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确定。更为重要的是确定跨区域管辖的实体条件,必须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从行政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对实际情况内容的评判需要综合考虑是否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是否方便当事人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是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等。其中,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着重需要考虑的。(www.xing528.com)
就相对集中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来说,这里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被确定为跨区域管辖的法院,未必完全随着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的变动而变动。另外,所管辖的行政案件既可以是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是二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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