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体系内部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审判权虽然由人民法院行使,但人民法院有不同审级的法院设置,而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又根据地域划分设置相应的人民法院。因此,一个行政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就需要在不同审级以及不同地域设置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管辖的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功能在于明确第一审行政案件所属的具体法院,即解决具体行政案件应当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对于法院来说,管辖是明确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由此解决的是哪个行政案件或申请执行行政行为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或审查与执行的问题;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来说,管辖解决的是他们应该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问题,相对人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不能为人民法院所受理。
行政诉讼的管辖不同于主管。行政诉讼的主管所涉及的是审判权,即由谁行使行政审判权。行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也就是其受理案件的范围,它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审判权是管辖的前提。如果法院对一个行政案件不拥有主管权,也就谈不上该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不同于主审。行政诉讼的主审所涉及的也是审判权,是指在拥有审判权的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它所解决的是审判权由法院内部哪一个审判机构承担的问题,不同于管辖解决的是法院之间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行诉解释》(2018)第3 条第1 款所规定的就是行政诉讼的主审问题。该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行政诉讼的主审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不能作行政案件的主审机构。(www.xing528.com)
上述分析可知,行政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审判权也就不可能有管辖权;然而,管辖权又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因此,在确定行政审判权归属之后,必须进一步明确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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