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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2014 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其他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3 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与行政命令不同,行政协议蕴含着平等、自由、协商和合意的价值,能够为相对人提供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机关最终决定之机会,补充和替代行政机关的单方高权行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减少行政争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由于民法学者对行政合同是否存在持有异议,行政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界限如何划分分歧较大,2014 年《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使用“行政合同”概念而是采纳了“行政协议”这一称谓。

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完全对等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诸如选择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对协议履行的监督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对不履行协议义务相对方的制裁权等,均是相对人所不具有的。实际上,行政机关的这些权利是行政权力,其运用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因此,2014 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其他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www.xing528.com)

《适用解释》(2015)曾对行政协议问题进行过概要规定(第11-16 条),该解释于2018 年被《行诉解释》(2018)取代,2019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2019)]对行政协议的审理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1 条的界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包含了如下四个要素:①主体要素,即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须为行政机关;②目的要素,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的协议;③内容要素,即协议内容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④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须协商一致。就类型而言,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行政协议核心要素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类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3 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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