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相关证书。这应当是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包括颁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也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对行政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 条第1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自然资源确权类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的类型。需注意,该种复议前置仅适用于当事人对自然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不包括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的初始登记行为以及涉及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19]《行政复议法》第30 条第2 款还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节已提到过,此类决定为复议终局型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具体而言,该种最终裁决包括两类,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2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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