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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无实际影响的行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因为该行为并未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调整作用,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效果要素,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际上,上文列举的若干不可诉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重合。例如上文提到的“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案”,法院在判决中便综合使用了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可诉、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三个标准。

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无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①尚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仍在调查取证阶段,尚未对外作出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②尚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例如在多阶段行为中,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而尚未获得批准的下级机关的初步意见;③行政行为实施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通知等预备性行为,例如对相对人许可证申请的受理、行政处罚前的传唤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对当事人的催告等;④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进行的检查、检验、化验、分析等鉴定行为,例如伤情鉴定、评审结论、技能鉴定等。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因为该行为并未发生法律上的效果,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调整作用,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效果要素,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实际上,上文列举的若干不可诉行为与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重合。例如行政指导、重复处理的行为等,都不具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的处分性,不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当然,不同列举事项的角度和侧重点可能不一样,例如行政指导是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角度进行定义,重复处理行为是从“一事不再理”等角度进行定义,而不产生实际影响是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义。[16]《行诉解释》(2018)中列举的不可诉事项,与其说是逻辑上的并列关系,不如说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争议比较大的事项进行的专项列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不可诉时往往综合采取多种理由,其中常见的一种就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例如上文提到的“李清林诉安阳市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案”,法院在判决中便综合使用了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可诉、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可诉三个标准。在“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行政通知纠纷案”[17]中,法院同样使用了无外部效力和无实际影响两项理由认定被诉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这个角度而言,“不产生实际影响”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隐含的不可诉行为的概括标准。基于此,可以把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发生外部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等均归入“未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这一事项中来。[18]

【案例2】

薛某系大方县响水乡响水中学教师,在2015 年度职称申报中,申报贵州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经初审后由毕节市2015 年度中学教师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2015 年12 月22 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网站上公示中学高级职称评审结果,薛某对评审结果不服,向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核。2016 年1 月16 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节市教育局、毕节市第二纪工委及专家组成立了职称评审复核组进行了复核,薛某仍未通过评审。2016 年1 月18 日,毕节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薛某。薛某不服,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毕节市人民政府认为,职称评审是一种专业性、学术性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毕节市中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是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评审委员会,最终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是履行公示义务,对被答辩人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于2016 年3 月21 日作出毕府行复不字[2016]10 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不予受理决定无效,判令毕节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复议义务。

问题:

1.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具有可诉性?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何区别?(www.xing528.com)

【案例3】

2017 年2 月28 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作出《关于对两家公司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理通报》(简称《通报》),主要内容是甲公司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和乙公司无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相关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至今已经超过两年,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为了严肃法纪,决定给予甲乙两公司以下处理:①约谈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②将甲公司转包测绘项目纳入该单位严重失信信息,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自该信息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其不得申请新增测绘专业范围;③将两家公司测绘违法情况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④取消甲公司2017-2018 年国家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投标资格;⑤将乙公司涉嫌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情况通报国家保密局,依照保密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⑥将甲公司列为2017 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测绘资质、质量、成果保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出该通报后,在其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下予以公开。甲乙公司不服,欲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通报》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具有可诉性?

2.甲乙公司对《通报》中“认定两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给予处罚”的内容不服,能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3.约谈的性质是什么?若甲公司对约谈措施不服,能否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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