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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在于非强制性,即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并没有强制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行政指导并不是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应享有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这种毫无责任心、滥用行政指导权的行政指导行为,相对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运用说服、教育、劝告、建议、协商、示范、鼓励、政策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或以提供经费帮助、提供知识技术帮助为利益诱导促使其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指导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如工业发展的指导,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空气、水污染防治指导,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等。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政府的基本管理方式有三种:对应于“看不见的手”的无为之手,对应于秩序维持的“干预之手”,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行为的特征在于非强制性,即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并没有强制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服从是任意的、可选择的,是否服从行政指导、是否按照行政机关的意志作或不作某种行为取决于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判断和选择,即使不服从行政指导也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因此,行政指导并不是行政行为,因之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行政指导的理解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①行政指导不可诉的真实原因是不具有强制力。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所谓行政指导行为实际上对相对人具有强制的适用性与法律拘束力,相对人没有选择是否服从的权利与自由。如某乡政府为发展本乡经济建议本乡所有的农田均种植烟草,不种植者将铲除其所种的经济作物。这类所谓的行政指导行为应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与其说行政指导不可诉,还不如更准确地说是因为没有强制力而不可诉。②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应享有对行政指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某乡政府未经实验证明,建议乡内所有棉田种植某品种棉花,结果因该棉花品种质量低劣而导致所有棉田当年绝收。对于这种毫无责任心、滥用行政指导权的行政指导行为,相对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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