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学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剥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广义的法律包括一部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广义的法律,即意味着行政终局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而这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作为一个原则,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由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剥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的诉权和人民法院对该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因此,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所谓“法律”,是狭义而非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包括一部分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广义的法律,即意味着行政终局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而这无论如何是不能成立的。作为一个原则,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决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决定。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即使规定也是无效的。

虽然行政终局裁决有着一定的理由,如部分行政领域高度的技术性,不适宜由司法裁断;司法的政治中立性,不适宜介入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等,但理论界一直反对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排除法院对纠纷的最终裁决权。理由是司法最终裁决是法治社会的一般原则,我们必须,也只能将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因如此,目前法律所规定的是有限的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终局裁决包括选择兼终局和绝对复议终局两种情形,具体而言:①《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②《行政复议法》第30 条第2 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③《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 条第1 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81 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原《商标法》《专利法》关于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的规定,均已随着我国加入WTO、《商标法》《专利法》的修改而不复存在。(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