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大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作为我国两种基本的诉讼形式,性质各不相同,但是两者的联系非常紧密。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1.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 条第2 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由此开始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因为它们有许多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是共通的。1989 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等,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在有些案件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解决往往交织在一起,一方面行政争议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之时也很难脱离对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适法状态的关注。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3.在其他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场合,一般应遵循先行后民的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可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争执时,人民法院应中止民事诉讼程序,等待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而不应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首先在于诉讼标的不同。民事诉讼是民事权利之争,行政诉讼是涉及行政权力的争议。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民事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行政权力则不能随意处分,只能依法行使。正是由于这一点区别,才使行政诉讼有必要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自成一体,才引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系列区别规则。
2.审理对象与审理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审理标准是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达到合法标准。通过这种审查,促使行政活动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则着眼于民事争议,定分止争是其目的所在。
3.行政诉讼有许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由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其在性质上与民事行为有很大的不同,因而,行政诉讼就有许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如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则是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再如民事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而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尤其是围绕着行政权力是否依法行使问题的判断,是不适用调解的。至于结案的方式,民事诉讼在于解决纠纷,而行政诉讼则主要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判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