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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源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行政诉讼是近现代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产物,而法律现代化运动最早可以溯源于清末民初时的现代化运动。行政诉讼的审判由法律定之。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6 年全国人大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启动。近代以来,中国行政诉讼源起历程之艰难,主要是因为西方的入侵打断了中国社会缓慢发展的进程,中国面临着政治转型。

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源起-行政诉讼法学(第3版)

中国行政诉讼是近现代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产物,而法律现代化运动最早可以溯源于清末民初时的现代化运动。1910 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曾拟仿德日筹设“大清行政裁判院”之制。清王朝覆灭后,1912 年3 月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述于平政院之权。行政诉讼的审判由法律定之。1914 年北洋军阀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和《行政诉讼条例》,1914 年3 月31 日平政院成立。然而,平政院实际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因为“民国有势无法,少有凭借者断非由平政院所能裁判,其无势力者先自默尔,与人无竞,更不劳裁判”。[3]

1926 年1 月23 日与2 月17 日,国民党政府在广州先后颁布了《惩吏院组织法》和《惩治官吏法》,成立惩吏院。但惩吏院在仅仅审理1 件案件后的同年5 月即被撤销。1928 年10 月,国民政府颁布《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由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以及官吏惩戒委员会组成。1928 年11 月将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并于1932 年11 月颁布《行政法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官员惩戒委员会平级,同为司法院的组成部分。然而,行政法院虽具备了形式,但实际效用甚微。1933 年~1947 年,行政法院共审理各类行政案件712 件,年均约48 件,至于裁判结果,其中全部驳回的有438 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新中国行政审判体制沿袭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而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或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49 年1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但在国民经济恢复后随之建立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审判庭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依循体制的逻辑,政府与民众之间产生的纠纷大多只能通过申诉、信访等内部途径化解。(www.xing528.com)

经历了“文革”十年动乱之后,民主与法制建设开始受到重视。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体制上的变化,我国对行政纠纷的处理有了新发展。相继有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40 余件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就行政机关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进行了规定,这直接促成了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4]行政诉讼制度在其中“蠢蠢欲动”。1985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6 年10 月6 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同时,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86 年全国人大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启动。截至1989 年初,已有26 个省高级人民法院,242 个市中级人民法院,1154 个基层法院陆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5]行政诉讼法已然呼之欲出。

近代以来,中国行政诉讼源起历程之艰难,主要是因为西方的入侵打断了中国社会缓慢发展的进程,中国面临着政治转型。但兴民权、行议会、立国典,这些在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建立之前都只能是草草收场。1911 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1928 年的国民政府结束了军阀混战,1949 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国内战争,一个完全统一的民族国家由此建立。近30 年的曲折经历使我们认识到,统一的国家只是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先决条件,建立强大的国家还必须完成政治转型的任务。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看作为政治现代化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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