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点上,皮教授是如此写的:
“非智力因素”这个概念本来是科学的。我们接触到许多中小学教师,他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也是很明确的,即用它的本来的含义,但经过我国有人一解释以后,就成了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概念。因此我们觉得《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不惜用大量版面,组织学者就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及其某些误解展开讨论,确是我国学术界的一个明智之举。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组织非智力因素讨论果真是“明智之举”吗?在我看来,这答案只能是否定的。早在1994年,我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的。现将其有关的一段话引述如下:
这里要指出的是,从争鸣必须具有平等性与公正性的标准来看,《江西教育科研》是作得很好的。比如,它刊登了全盘否定非智力因素理论的文章之后,我撰写的反批评文章也照样刊登。我以为,这表明该刊是诚心诚意地在开展学术争鸣,也体现了学术争鸣人人平等的时代精神。但相比之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却远逊一筹了。比如,它刊发了皮连生同志全盘否定非智力因素的长篇大论之后,却拒不刊登我的反批评文章,甚至连我的研究生写的文章也不给发表;又如,该刊今年第2期发表邹大炎教授把非智力因素一棍子打死的文章之后,即急忙宣布“本争鸣栏基本上告一段落”。这就意味着邹文是正确的,代表了该刊编辑部的观点,作为当事人的我就不必也不可能再给该刊写稿而对邹文予以反批评了。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该刊开展非智力因素问题的学术争鸣,可能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吧!(注:燕国材主编:《非智力因素的理论实证实践研究前言》,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醉翁之意不在酒”一语,可以说击中了该刊“不惜用大量版面,组织学者就这一概念(指非智力因素概念—燕)”展开讨论的要害。就是说,该刊组织讨论不是为了讨论“这一概念的本来含义及其某些误解”,即其意“不在酒”,而是在乎“山水之间”;“山水之间”指何而言呢?我以为,该刊组织这一问题争鸣的主持人与皮连生博导是心中有数的;不必戳穿,“戳穿不值半文钱”嘛!其所谓“明智之举”云云,真不知从何说起!(www.xing528.com)
该刊组织学术争鸣的不公正与不平等的特点,在皮教授的实践中也充分地反映了出来。例如,他在该书第十一章的“参考文献”中,列举了皮连生:《论‘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分类中的若干理论问题》,以及邹(误印为邵)大炎:《谈谈‘非智力因素’问题》两篇文章,但却有意地不把我对其文进行反批评的1篇,以及我的研究生对邹文进行反批评的3篇介绍给读者,只让读者了解并认同批评者的意见,却害怕读者了解并认同反批评者的观点。这在学术争鸣上,公正吗?平等吗?
在此,我有必要将自己反批评皮文的文章及其论点简略地介绍一下。文章的题目是:《关于非智力因素讨论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与皮连生同志商榷》。该文本来是寄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的,但他们拖了几个月而拒不刊登,我只得索归原物,并发表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第3期。该文针对皮文的所谓理论问题提出了反批评。皮文开宗明义便指出:“该文(指我与马兆掌文商榷的文章——燕)在理论阐述部分很不准确,所运用的许多概念都与现代科学心理学相悖。”很明显,皮文的要害是“评价理论的标准问题”,所以我在该文中便抓住这一要害而对之展开了反批评。我以为,在皮教授的心目中,西方现代心理学所提的任何一种理论、观点、概念都是科学的、正确的,即使西方各派正在争论之中并相互矛盾的概念也都是如此。中国人必须把西方的心理学理论、观点、概念,奉之为圭臬,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则,即与其“相悖”,便不可能科学、正确。这是皮教授的一贯主张,比如其所谓非智力因素之“谱”与“离谱”的问题、非智力因素概念的“原意”与不符原意的问题,都是与其西方心理学理论绝对正确论或不得相悖论一脉相承的。即在他看来,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谱”是正确的、西方的非智力因素之“原意”也是科学的,你燕某人怎么会如此胆大妄为而“离谱”或与“原意”相悖呢?我的反批评意见在该文中已讲得一清二楚,不必赘述。在此,我只想讲这么几句话:我是中国人,有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有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所以,在心理学理论方面,不愿意、也毫无必要西步亦步,西趋亦趋!
上述皮教授引文除“明智之举”云云这一核心论点已被反批评外,尚有两点值得一驳:第一,该刊组织学者讨论是为寻求非智力因素概念的“本来含义”吗?绝不是这么一回事。皮教授的文章除执西方心理学理论“法”企图判我的非智力因素理论以“死刑”外,他并没有指出非智力因素概念的“本来含义”是什么?直到他写该书时,才提出“原意”是与IQ相对应的非智力因素。但在我看来,这个“原意”皮教授是否领悟得对,还值得研究。顺便指出,当时在讨论中,除个别文章追求西方非智力因素概念在其发展中的含义外,绝大多数文章只是发表自己对非智力因素概念的看法。第二,“许多中小学教师”“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是“用它的本来的含义”吗?如果愿意以事实为依据的话,则皮教授的这一判断是自欺欺人之谈。事实是,中小学教师在使用非智力因素时,用的是中国人所规范的含义。这可以从许多中小学以非智力因素为主题的教改实践看出来,也反映在他们撰写的总结教改经验的文章中。不仅如此,不少心理学工作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也不是唯西方心理学的马首是瞻,而是有他们自己的独特看法。这也充分反映在他们的有关专著和论文中。
欣闻皮教授《智育心理学》已被首批推荐为“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必将在全国教育界产生广泛的影响。但我担心该书在非智力因素问题上以讹传讹、将误贻误。所以就撰写此文,以正视听,从而以有利于学术讨论的正常开展,以有利于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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