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教授在讨论“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智力这个概念”问题时,针对我所提的一条假设发表了批评意见。兹摘录其两个要点如下:
学校IQ水平的差异是学校教育中一个十分棘手但又难以改变的事实。但我们在理论宣传上有时回避这一事实,有人甚至提出一个假设:“一般地说,人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但是非智力因素的水平往往差别很大。”对这句话怎样理解呢?心理学的测量表明,人的智力按正态分布。
我们认为,心理学要成为一门受人尊重的科学,作为心理学工作者就不能随心所欲地曲解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我们的观点与某些心理学家的观点相反,认为人的智力差异很大,我们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个事实。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差异并不必以贬低个人间的智力差异为代价。
上引两段话说明了一些什么呢?我以为,为了对其内容进行反批评,至少有如下几点必须加以讨论:
第一,“一条假设”提出的依据。我的所谓非智力因素理论是由三条核心思想、五对十个命题与三条基本原则构成的。(注:见拙著《学习心理学——IN结合论取向的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章至第四章。)一条假设是三条核心思想之一。一条假设不是凭空的纯思辨的产物,而是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实际依据。从前者看,一条假设是以个别差异为前提、为基础的,它不仅承认智力差异的存在,也肯定非智力因素的差异。就拿“人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这个判断来说,它是在肯定智力水平有超常、中常、低常这一众所周知的“常态分布”的前提下,就中常类型来说的,即处于智力中常水平的儿童,其智力水平有差别,但差别并非悬殊。也可以这么说,凡是进入中小学校能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他们的智力水平是差不多的。从后者看,不少学校在教育改革中经过调查或测量表明,一般中学的学生与重点中学的学生相比,他们的智力水平没有很大的差别,而很大差别反映在非智力因素上。我们不应当只相信西方的有关数据,对我国的有关的数据却置若罔闻。(www.xing528.com)
第二,“智力差异很大”吗?皮教授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是必须“承认和尊重”“智力差异很大”这个事实,并具体地提出这种很大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个体间有巨大差异”。如果个体间的巨大差异指超常、中常、低常三种智力类型而言,那我也是肯定的。一是“个体内也有重大差异”。其意是,有的学生智力的诸因素中,有的水平很高,有的水平却很低,甚至出现“在学习能力上有部分缺失”的现象。在我看来,个体智力的诸因素参差不齐的现象是存在的,但不会差异悬殊,更不存在什么“学习能力缺失”(或“学习无能”)。当然,这是就智力中常水平的正常学生而言,智力低常者属于例外。
第三,“学习能力缺失”论的危害性。先请读皮教授有关的一段论述:
日常经验也告诉我们,有些学生许多学科都学得很好,但就是某一门课学不好,甚至只是某一门课的一个部分学不好。这不能用动机、性格、兴趣、非智力因素来解释,原因是它在学习能力上有部分缺失。学习能力缺失已在国外成为一门积累了丰富资料的学科,只是在国内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日常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具备智力中常水平的正常学生中,决不会有对某一门(或某一部分)知识技能“学不好”的所谓“学习能力缺失”;他们之所以会如此,还是由于别的原因所造成的,如对该门(部分)知识缺乏兴趣、基础薄弱等。讲到这里,有必要对“学习能力缺失”(或“学习无能”)作点说明。所谓学习能力缺失是心理疾病所造成,如感觉障碍、精细运动障碍、言语发育障碍、多动症行为、情绪障碍或社会适应不良等,都可导致学习成绩不好,特别是阅读困难,但其病因未成定论。(注: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辞典》,第819页。)据此,如果我们动不动就把某个学生对某门(或某部分)知识“学不好”的原因归结为“学习能力缺失”,不仅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而且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是有害的。我们应当相信,智力中常水平的学生,在各门学科的学习上,都可以达到应有的起码要求,决不会有什么因“学习能力缺失”而达不到素质教育在学习上所要求的起码标准。至于因某种心理疾病而导致“学习能力缺失”的少数学生,则应当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或心理治疗,一俟恢复正常,他们还是可以把某门(或部分)知识学到手的。总之,我以为有这么3点必须注意:(1)“个体内”智力的差异决不能用所谓“学习能力缺失”为指标,因为它是某种心理疾病的表现,不属于正常的智力因素之列;(2)决不能因误入“学习能力缺失”之途而不去在非智力因素或其它客观条件中寻求影响“学不好”的原因”;(3)在中小学校能够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都能达到素质教育的要求,“学习能力缺失”论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块小小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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