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恩格斯那里,实践虽然具有社会历史的含义,但较多地被强调为由“自在之物”向“为我之物”转化的基础和根据,主要从属于认识论。与恩格斯侧重于从认识论层面论述实践不同,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的感性的对象化活动,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人的劳动、生产、感性活动和工业都是实践的表述形式,实践被认为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前提和中介,成为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核心。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了实践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桥梁、中介作用,认为“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因此,如果把工业看成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44]。马克思指出,实践在促使社会的人及其本质的产生和形成的同时改造自然界,使之符合人的需要,最终,人和自然通过实践联系在一起。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马克思则进一步发展和论述了实践观点,批判费尔巴哈“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45]。后来,马克思的《资本论》一书贯穿了从社会历史角度论述实践的观点,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46]。马克思尽管十分强调实践的社会历史性,但他也不否定实践的认识论含义,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彼岸性”[47]。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的侧重点论述的实践观点是相互交织、补充的,并成为完整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有机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