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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的自然观研究: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观点及责难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恩格斯指出,实践从根本上把人同类人猿区别开来,使人同自然分离。恩格斯强调,人应以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为据实现对自然的支配,不能站在自然界以外对自然界进行统治。恩格斯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范围内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历史的产物。

恩格斯的自然观研究: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观点及责难

恩格斯认为,人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具有能动性,能通过实践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使自然界为人的目的服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始终是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人作为自然的镜像,同时也作为自然的目的而存在。“生命是整个自然界的一个结果”[2],人作为生命的最高级形式,是“从一个单独的卵细胞分化为自然界所产生的最复杂的有机体。”[3]除了我们的肉体组织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外,意识作为人脑的机能,“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这里不言而喻,归根到底也是自然界产物的人脑的产物”[4]。自然界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原始的、必不可少的物质资源,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与精神源泉。“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5],人真切地依赖自然,一旦离开自然界人就无法生存,人的存在和发展同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是一致的。人的实践使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了新的更高的统一,人在实践中既体现出自然对人的制约,又体现出人对自然的自主性和目的性。恩格斯指出,实践从根本上把人同类人猿区别开来,使人同自然分离。因为实践,猿的手变成人的手,“随着手的发展、随着劳动而开始的人对自然的支配,在每一新的进展中扩大了人的眼界”[6]。一方面,人在实践中把自然看成“感性的外部世界”,在自然对象中不断地发现新的、以往不知道的属性和联系,创造条件适应自然、改变自然,在自然打下自己的意志的印记。另一方面,实践的发展促使社会成员更紧密地互相结合起来,促进语言的形成和人脑的发展,增强人的实践能力,“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7]。当人“还是半动物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时,人崇拜自然;当人通过实践逐步认识和把握自然发展规律时,人控制和支配自然,“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支配作用,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8]。通过实践,一方面人被自然化,人适应自然环境才能发展;另一方面自然被人化,变得更加适宜于人的需要和生存。在恩格斯看来,人是以实践形式参与到自然的人化过程之中的,实践形式的每一步发展都预示人对自然进程的更深入的干预,因为实践,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统一,促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的形成。

恩格斯强调,人应以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为据实现对自然的支配,不能站在自然界以外对自然界进行统治。人作为自然存在物,对自然的依赖性是永远不可改变的。“人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甚至人创造物质的这种或那种生产能力,也只是在物质本身预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进行。”[9]人与自然关系的发生必须以自然的先在性为基础和前提,自然界始终以其必然性的方式支配、控制人类。在任何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不会因为人的实践而消失,人与自然在实践中形成的主客体关系并不能改变人与自然在生命进化过程中形成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改变不了人及其实践对自然界的依赖性和不可超越性。人及其实践永远都会受到自然界规律的制约,而不能随意发挥能动性,一旦人的实践违背了自然界的规律,打破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人就会受到自然界的报复,使人的生命失去自然的支持而陷入无法继续生存的境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因此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10]。我们要正确认识、运用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的习以为常的干预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结果,但这“需要经过几千年的劳动才多少学会估计我们的生产行为在自然方面的较远的影响”[11]

恩格斯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范围内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劳动的发展必然促使社会成员更紧密地互相结合起来,因为劳动的发展使互相支持和共同协作的场合增多了,并且使每个人都清楚地意识到这种共同协作的好处。”[12]人通过实践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是人们以社会形式共同进行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生和开展,必须以人与人的关系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面对强大的自然,人只有作为社会的人才能占有自然界,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结合为统一的整体形成社会力量,才能同自然相抗衡,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增添了新的因素——社会。自从有了人类社会,自然就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而是经过人类改造的表现为属人的存在,获得了强有力的推动力和更加明确的方向。在恩格斯看来,人通过实践作用于自然,将自然提供给人的自然资源加工成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供人的生存和发展,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构成了人的自然过程、人与人的关系构成了人的社会过程,并统一在社会之中。一方面人通过调整自己的历史和制度,使自己的本质在自然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展现;另一方面自然的潜力随着人的实践的发展而毫无遗漏地展现出来。不仅“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13]的制约,而且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慢或快的发展而不断改变”[14],被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所影响。“自然界和人的同一性也表现在: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15],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相互纠缠在一起,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关系必然引起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恶化和破裂。虽然“我们在最先进的工业国家中已经降服了自然力,迫使它为人们服务;这样我们就无限地增加了生产,现在一个小孩所生产的东西,比以前的100个成年人所生产的还要多。而结果又怎样呢?过度劳动日益增加,群众日益贫困,每十年发生一次大崩溃[16]。人对自然的奴役反过来导致了人对人的奴役,人们欢呼对自然的胜利的同时,却悲哀地看到人们在贫困和衰颓中无力地挣扎。

恩格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的观点受到以格奥尔格·卢卡奇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责难。格奥尔格·卢卡奇认为第二国际马克思主义者在恩格斯的观点指引下将马克思主义自然主义化,批评他们把社会看作是“带有特殊规律的自然界的特殊部分,而这些规律,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称为自然规律,因为就其实质而言,前者同后者没有任何差别”[17],指出自然的三种意义:一是指事件规律的总和,这种意义上的自然由开普勒、伽利略最先使用并沿用至今;二是价值意义上的自然,这种意义上的自然与一种感觉有关,即“社会形式(物化)使人失去了他作为人的本质,他越是占有文化和文明(即资本主义和物化),他就越不可能是人”[18];三是这样一种概念,“意味着真正的人的存在,意味着人的真正的、摆脱了社会的错误的令人机械化的形式本质:人作为自身完美的总体,他内在地克服了或正在克服着理论和实践、理性和感性、形式和内容的分裂;对他来说,他要赋予自己以形式,这种倾向并不意味着是一种抽象、把具体内容扔在一边的理性”[19]。在格奥尔格·卢卡奇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人与外在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中内在的自然的关系,但自然只有在社会中才有意义,“自然是一个社会范畴。这就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被看作是自然,这种自然同人的关系是怎样的,而且人对自然的阐明又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因此自然按照形式和内容,范围和对象性应意味着什么,这一切始终都是受社会制约的”[20]。阿尔弗雷德·施密特认为,“卢卡奇正确地指出,一切有关于自然的意识以及展现着的自然本身是受历史、社会所制约的。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自然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范畴。从自然的形式、内容、范围以及对象性来看,自然决不可能完全被消溶到对它进行占有的历史过程里去。如果自然是一个社会的范畴,那末社会同时是一个自然的范畴”[21]。施密特指出,自然有“第一自然”和“人化自然”两种形式,不能将自然完全消溶于社会,但“作为和规律的、一般领域的自然,无论从其范围还是性质来看,总是同被社会组织起来的人的在一定历史结构中产生的目标相联系”[22]。在阿尔弗雷德·施密特看来,现实的自然具有社会属性,“第一自然”只有从“人化自然”的角度才能理解,“自然概念是人的实践的要素,又是存在着的万物的总体”[23],“随着历史进入现代,人类外部的自然存在已越来归于人类社会的准备活动的一个环节”[24]。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阿尔弗雷德·施密特尽管承认自然的优先地位,但他依然把重点放在人化自然上,只强调人与自然的统一,而对自然决定人的作用强调得不够。这些对恩格斯的批评都有夸大社会对自然的作用、否定自然的自在性及其基础地位的倾向;过于强调实践的作用和人化自然,有用实践主体代替实践客体、用人化自然取消自在自然的色彩。(www.xing528.com)

戴维·佩珀认为,“早在生态学家海克尔本人(他创造了‘生态学’这个名词)的思想之前,就已拥有一种对社会与自然关系的生态理解”[25]。在恩格斯那里存在着社会—自然辩证法,“社会—自然辩证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认为,当人类通过生产改变自然时,也改变人类,自然即他们自己”[26]。在戴维·佩珀看来,自然和社会是矛盾的对立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和社会是在互相影响的关系中不断渗透的,不能排除其中的任何一个来界定另一个,“需要补充的是,在早期的生产方式中,人类所能做的通常严重地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然而,后来,自然逐渐被改变了形式,以至于最终在资本社会中,从物质上和观念上讲,自然都可以说是完全由社会创造的”[27]。不过,人始终是由自然产生的,不能逸出自然界,必须遵从自然规律。对于恩格斯来说,人和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是指人改变了自然并被自然改变,即“在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中,一方面,对象人化,另一方面,人也受到对象的制约和规定。如果对象是自然,自然人化而人也自然化,如果对象是人,则人与人互相影响互相塑造”[28]。戴维·佩珀论证自然和人(社会)的辩证统一是对恩格斯面临责难的有力辩护。

恩格斯曾使用过三种意义上的自然。“在实体意义上,‘自然’指的是自然界,包括先于人并独立于人而存在的自然事物和打上人的意志烙印的自然事物。在属性意义上,‘自然’是指存在着的事物的一种本性,即合乎事物本性的存在,合乎客观规律的存在,合乎人的理性的存在,因而是永恒的、普遍的存在。这是引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的自然概念,所谓自然状态、自然本性、自然规律等都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使用的。关系意义上的‘自然’是指与社会关系相对应的自然物质关系。生产劳动是人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历史的基础。在生产劳动中,发生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改造与被改造的自然物质关系。人以本身的自然力作用于外在自然,使其发生合乎人的需要的变化,形成劳动产品。劳动产品首先体现了人与自然的这种自然物质关系。二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这是人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又根据它是人的活动的前提还是结果而区分为社会化的自然血缘关系和社会性的经济关系。生产劳动中的这两种基本的物质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只有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才能发生,因为人是社会性的人,人并不是独立的个体面对自然界、改造自然界,而是以一定方式相互结合为一定的共同体来面对外在的自然”[29]。在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恩格斯说:“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而整个这一点当然不适用于原始的、通过自然发生的途径产生的人们。但是,这种区别只有在人被看作是某种与自然界不同的东西时才有意义。此外,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30]恩格斯的“自然概念亦不是指纯粹的与人的活动无涉的自然,而是指有别于作为人与人之间直接关系的社会的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即一般意义上所称的‘自然界’。这个自然,恩格斯强调其随社会生产而不断变化”[31]。事实上,“恩格斯使用的‘自然’首先是指经过人活动中介的自然界。这构成其自然概念的主线”[32]。恩格斯从自然的角度揭示自然对于人的优先地位和基础作用,又从人的角度揭示人的实践对自然的认识、改造作用,注重从人与人、自然与社会的宏大背景全面展现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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