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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扫盲教育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必须对文盲进行扫盲教育,使其具备初步的读写算技能,为他们逐步摆脱愚昧和贫困状况奠定基础。

成人扫盲教育目标、任务与行政管理

一、扫盲教育的定义

1.文盲、半文盲和非文盲的定义

文盲、半文盲的定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对其成员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通常,人们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不能运用文字进行社会活动的人称为文盲和半文盲。1953年11月,我国中央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扫盲标准、扫盲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这样定义的:“在识字方面暂以能识到五百字以上而未达到扫盲标准者为半文盲,不识字或识字数在百字以下者为文盲。”与此相适应,在我国,非文盲是指凡受过扫盲教育达到脱盲标准的人员以及读完五年制小学三年级和六年制小学四年级以上的小学肄业生(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90] 人普办字第34号文)。

2.个人脱盲标准

个人脱盲标准是指文盲经过扫盲教育后应达到的认字、阅读、写作、计算的能力的要求。非文盲的标准、扫盲标准和个人脱盲的标准,在我国基本属于同一定义。对此,1953年11月,我国中央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扫盲标准、扫盲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扫除文盲的标准为:干部、工人一般为认识2 000个常用字,能阅读通俗书报,写200~300字的应用短文农民一般为认识1 000个常用字,大体能阅读最通俗的书报,能写农村常用的便条、收据等;城市劳动人民应认识1 500个常用字,阅读和写作参照工人、农民的标准。195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除重申上述扫盲标准外,将农民认字标准从1 000字提高到1 500字,并增加了应学会运用珠算进行简单的计算。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编印的《大众教育计划扫盲人员培训教材》这样描述脱盲者:完成扫盲培训计划,并且表现出有能力和意愿运用在没有扫盲教员直接指导下获得的技能和知识继续自学的人。并提出脱盲人员应有能力做到:

①正确熟练地讲本民族语言

②阅读与改善他们日常生活有关的读物。

③用书面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并能与他人交流思想。

④掌握简单算术运算。

⑤具有识别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能力。

⑥正确对待学习及读、写、算技能。

⑦具有正确的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价值观

⑧积极参与当地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活动。

⑨具备继续自学能力。

二、扫盲对象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扫盲对象的规定,虽然在各历史时期有所变动,但基本的扫盲对象一直是指少年、青年、壮年文盲。1958年,教育部提出的基本扫盲标准是:工矿企业14~40周岁的青壮年职工中,非文盲达到其总人数的85%;农村、城市街道和手工业合作社14~40周岁青壮年中,非文盲达到其总人数的80%。这意味着扫盲的基本对象是14~40周岁的文盲。1978年,国务院在《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中要求把12~45周岁的少年、青年、壮年中的文盲基本扫除。扫盲工作的重点是党员、团员、社队干部、农业技术人员。凡有学习条件的少年、青年文盲,要全部扫除。对于社队干部,农业技术人员中的文盲,力争早扫除,并重视做好女少年、青年的扫盲工作。1979年11月,全国第二次农民教育工作会议重申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但提出对于学习困难较多的40周岁以上的壮年,可不作为扫盲的主要对象。此后,各地都以12~40周岁文盲作为扫盲的主要对象。1988年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凡十五周岁至四十周岁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四十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参加扫除文盲的学习。”1993年,国务院根据新情况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我国扫盲教育的现状,《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还规定: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按《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目前各地把15~45周岁的文盲作为扫盲的主要对象,到2000年将把15~50周岁的文盲作为扫盲的主要对象,同时鼓励超龄文盲参加学习。

三、扫盲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扫盲教育是对文盲、半文盲进行的初步基础教育。其目的是通过教育,使文盲认识一定数量的常用汉字,掌握初步的读写算技能,为文盲掌握实用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益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改善文盲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创造条件。同时,通过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改变文盲的观念,使其摆脱愚昧落后的状况,进而为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扫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基础工程。它不仅关系着文盲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而且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关系着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意义。

(1)扫除文盲教育有利于文盲自身摆脱愚昧和贫困状态。经济贫困和教育落后是文盲产生的前提,而由于文盲不具备起码的读写算技能,难以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的科学知识,就会产生愚昧现象,产生新的贫困和落后。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必须对文盲进行扫盲教育,使其具备初步的读写算技能,为他们逐步摆脱愚昧和贫困状况奠定基础。

(2)扫除文盲有利于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生长。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父母,特别是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不仅对新生儿的死亡率,孩子的营养、健康、智力的开发和个性品格的养成有直接关系,而且与生育子女的多少,与子女接受教育的程度都有直接的关系。通常是妇女文化程度越低,生育的子女越多,子女的存活率越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0年全国15~64周岁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为2.10,平均存活子女数占活产子女数的比率是92.96%;而文盲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是3.77,平均存活子女数占活产子女数的比率是89.77%。

国外学者曾作过这样的研究:把文盲率在34%以下的国家称为文盲率低的国家,把文盲率高于66%的国家称为文盲率高的国家,这两类国家在平均寿命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反映了扫盲对平均寿命的影响,见表1。

表1 (单位:周岁)

参考文献:《大众教育计划扫盲人员培训教材》第27页。

(3)扫除文盲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否则就不能充分享受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例如要搞差额选举,文盲就不知道该往哪个名字上画。文盲不识字,往往不知道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不知道当地是否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就很难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扫除文盲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要在20世纪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步的战略目标,到21世纪实现第三步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必须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扫除文盲有利于提高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劳动者的素质,这就可以为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奠定比较扎实的教育基础。据国外学者统计计,20世纪80年代,世界上文盲率低的国家和文盲率高的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是2 590美元和622美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还多。

扫除文盲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综合能力较低,后劲不足,大批农业科学技术得不到及时推广,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贡献份额只占约35%,这与我国文盲的90%在农村,农业劳动者中约有22%的文盲有很大的关系。据1990年的统计,农民的文化程度与粮食亩产、人均收入成正比,见表2。

表2

参考文献:1990年8月19日经济日报《农民文化素质是科技兴农的基础》。

由此说明,扫除文盲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他们吸收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从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

(5)扫除文盲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形象,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提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但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基本扫盲的目标至今尚未达到。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提出到20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这是一次对全国人民的重大承诺,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的历史任务,有利于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威望。

到20世纪末,社会主义的中国将迎来五十周年华诞,如果在教育问题上,国民受教育的年限仍然很短,成人中的文盲,特别是建国后出生的文盲仍然很多,就不容易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抓紧扫除文盲,尽快提高国民受教育的程度,有利于体现中国50年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文盲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国际上通常把成人识字率或者成人文盲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把成人文盲率特别是能否积极扫除文盲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建国以来,我国扫盲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赞誉和肯定。但是,目前我国仍是世界上文盲最多的国家之一,成人文盲率还高于不少周边国家,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适应。只有积极扫除文盲,才能赢得更高的国际声誉。

(6)扫除文盲有利于我国消除地域上的差别,真正实现民族平等。目前我国文盲90%在农村,在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文盲的比例还比较高,文盲人数还比较集中。要缩小城乡差别、东部和西部的差别,真正实现民族平等,共同富裕,大力扫除文盲,加快发展各项教育事业是必由之路。教育基础打好了,就可以为处境不利群体、民族地区的腾飞奠定坚实的基础。

(7)扫除文盲有利于提高妇女的地位。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的原因,我国70%的文盲是妇女,女性的成人文盲率比男性成人文盲率要高约20%,这是造成妇女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扫除妇女文盲,可以促进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为妇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创造条件,这将从根本上提高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

(8)扫除文盲有利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一个地方文盲率的高低,对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以文盲率高低对报刊、杂志和书籍印刷资料的影响为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0年曾作过统计,见表3。

表3

上述统计说明,一个国家的文盲率越高,通常每千人平均拥有的日报数及印刷和书写用纸越少,扫盲对普及文化知识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扫盲具有最基本的文化教育功能,有了文化,可以读书看报,可以享受现代文化生活的乐趣,就容易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和愚昧落后的现象,就能够引导农民过健康、文明的生活。许多地方也正是通过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改变了社会风气,有力地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建设。

(9)普及基础教育是扫除文盲的前提条件,而扫除文盲也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发展。扫盲教育与基础教育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又都同国家的发展息息相连。成人扫盲之后会成为保证儿童获得受教育机会的重要因素,而且扫盲教育的文化程度大体相当于小学中低年级的程度,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普及初等教育,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统称为“全民教育”。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20世纪90年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在20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根本要求,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表明对如何正确处理好教育内部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即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我们工作的重点一定要转移到“两基”上来,而且要作为2000年以前每年教育工作的重点,下大力气,坚持抓紧抓好。

四、扫盲教学

1.教学目标和教学大纲

为了从宏观上管理和指导扫盲教学和教材编写工作,保证扫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和扫盲教育的需求,1992年10月29日,国家教委印发了《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规定扫盲教育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使文盲、半文盲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具有初步的识字、阅读、书写、计算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文化技术知识,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劳动致富创造条件;为提高民族素质,建立文明、健康的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对扫盲教育的教学要求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1)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集体和热爱科学,了解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懂得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农民勤劳致富、助人为乐,使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生活的情趣,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2)文化教育方面。

识字:通过教学,要求农民学员认识1 500个常用汉字,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学员和城镇居民认识2 000个常用识字,能够读准字音,认清字形,了解字义;能够正确读、写、运用学过的字、词,能够查阅字典。

写字:要求了解写字的基本知识,能够按照笔划笔顺规则、偏旁部首和字架结构,把字写得正确、端正。

阅读:要求学员掌握课文;能够理解课文内容,说明课文大意;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和常用农机具、农药化肥等简单的使用说明书。

应用文:要求学员会写常用条据、简单的通知、书信等,做到内容明确,语句通顺,格式正确,基本会用标点符号。

计算和计账:能够认数、读数和写数;会加、减法和两位数乘、除法的运算;会小数的认读和写;能够记账并计算简单的账目;会珠算的加减法。

(3)生产技术、生活常识教育方面。

要求学员了解当地生产的基本科学知识,掌握一至二项实用生产技术知识,懂得社会日常生活知识,初步具有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能力和习惯。

关于教学时间,《扫除文盲教育教学大纲》规定:文盲学习在400学时以上,半文盲学习在200学时以上。

2.扫除文盲的教材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经济状况差别很大,扫盲教材的内容必须适合当地经济、社会的需要和扫盲学员的实际需求。因此,我国扫盲教材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编、自审、自用为主,地、县、乡也编写一些乡土教材作为补充,以增强教材的实用性。据1993年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了统编的或借用的扫盲教材,有的省还专门编写了妇女扫盲教材。中央教育电视台还编写了“汉语扫盲”文字和音像教材。

近十年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多次召开全国扫盲和扫盲后教材编写研讨会,组织部分省编写示范教材,对教材编写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扫除文盲教育的教学形式

扫盲教育的教学形式要因时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很不平衡,加上扫盲对象年龄差别很大,形成了扫盲学员学习需求和学习条件的明显差别。因此,各地都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主要有三种教学组织形式:集中班级教学、小组教学和个别教学。如文盲较多、居住集中的地方,举办扫盲班集中教学,扫盲班可以附设在普通小学,也可以在农民学校举办;在文盲居住较分散的地方,组织邻里小组、院落小组开展学习;对居住特别分散的或难以参加班级、小组学习的文盲,则采取个别包教、送教上门的方法。一般是农村普通学校包乡、学校教师包村、小学高年级学生包教文盲。包教时需定脱盲时间、脱盲标准和奖罚措施。当前比较普遍的是普通全日制小学附设扫盲班,实行“日校办夜校,一长管两校,一师教两教”,充分利用普通小学的师资和设备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于其他兼职教师;二是日校遍布农村的行政村,面大量大,是农村重要的教育力量。教育部曾于20世纪80年代初推广安徽省日校办夜校的经验,目前正在进一步宣传、推广这一作法。除了传统的教学形式和方法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利用广播、电视、录像等手段进行扫盲辅助教学。扫盲学习的时间以业余为主,辅以短期的脱产学习。强调农闲多学,农忙少学,大忙停学,忙后及时复学。

4.扫除文盲的语言文字

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一些省区为了推动少数民族扫盲教育,编写了不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扫盲教材,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编译了6种主要少数民族文字的扫盲教材,对少数民族的扫肓教育产生了积极作用,该区曾于1992年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野间扫盲奖”。云南省也编写了十多种民族文字的扫盲教材,有的地方还开展了“双语教学”。四川省喜德县1956年以后曾多次开展扫盲工作,但近20年中真正脱盲的还不到200人。其根本原因是使用与彝族语言完全脱节的汉语扫盲,难学难记,学了用不上,回生复盲快。1976年采用彝文扫盲后,至1981年又有28 641人脱盲,全县青壮年非文盲率已达到84.7%,充分说明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重要性。

五、扫盲教育师资

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扫除文盲的师资,需要坚持“以民教民,能者为师”的原则,提倡“有文化的人都来教”,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这是因为国家财力紧张,难以组建庞大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文盲主要在晚上学习,兼职教师来源广泛,辅以必要的专职教师可以完成教学任务。

1.国家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2.师资队伍状况

据1994年统计,全国专职扫盲干部教师已达10.98万人。近年来,中央、省、地、县、乡都建立了扫盲和农村成人教育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队伍,并努力使他们的待遇与普通教育的干部教师待遇相同。1988年以来,国家教委已经表彰了376名全国扫盲教育先进工作者。各地也纷纷表彰了先进教师和工作者。

3.师资培训

我国扫盲人员的培训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分级培训的制度,即在中央由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负责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成人教育处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成人教育处负责培训地市的人员,地市培训县级人员,这样逐级培训到基层的扫盲人员。培训的主要方法有举办扫盲人员培训班,如开专题工作会、研讨会和协作会,通过广播等远距离教学手段及印发学习资料组织扫盲人员自学,以老带新等方法。自1982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助我国云南等十多个省举办了扫盲人员培训班,培训人数逾5 000。近年来,国家、省和许多地、县教育部门都举办了扫盲人员培训班,先后培训了一大批扫盲骨干人员,使他们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扫盲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北京、上海、河北、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四川等省市都建立了成人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培训中心,有的已形成了培训网络,开展了分级培训和全员培训,有力地提高了扫盲干部教师的思想和业务能力。

六、扫盲教育经费

1.国家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2)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3)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

2.经费筹集情况

据1994年国家教委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1 488.78亿元,其中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支出22.34亿元(含扫盲、成人小学、成人中学、成人中专和成人技术培训学校,下同),占全国教育经费总支出的1.5%。

同年,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学教育经费合计10.78亿元,其中普通业余教育经费4 802.7万元,占4.46%。

1994年,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总计930.96亿元,其中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支出3.6亿元,占0.39%;而成人小学经费支出5 246.7万元(含成人扫盲、成人小学),占0.056%。如果只计算教育部门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支出,则成人小学经费支出5 256.7万元,占教育部门财政预算内经费总支出781.67亿元的0.067%。

七、扫盲后继续教育

1.扫盲后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指出:扫除文盲要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方针。在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中明确规定复盲率低于5%。要求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从而把扫盲后巩固提高和继续教育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1992年以来,国家教委把复肓率列入检查、评估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指标体系,进一步推动了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实践表明,堵盲、扫盲和提高三个方面是整个扫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三者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才能完成扫除文盲的历史任务、才能使文盲通过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切实提高文化科技素质,从而摆脱贫困、愚昧、落后的状况,使自己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适应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并发挥积极作用。近几年,江苏、福建、河南等不少省把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教育作为硬任务一起下达到基层,对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和继续教育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扫盲后继续教育是扫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扫盲成果,完成扫盲历史任务的必要手段。建国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相当一些地方,重扫盲、轻扫盲后继续教育,使复盲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据一些地方的调查,如果不抓扫盲后的继续教育,脱盲一年复盲率10%,脱盲二年复盲率约15%,脱盲时间越长,复盲率越高。复盲现象不权使扫盲工作产生扫盲—复盲—再扫盲的恶性循环状况,造成了一部分人财物的浪费,使扫盲教育的作用难以充分体现,影响了干部群众开展扫盲教育和参加扫盲学习的积极性,也直接影响了完成扫盲历史任务的进程。

(2)继续提高脱盲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目前,我国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推广,农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比较落后,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重要原因。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农业劳动者中有22%的文盲,众多的脱盲者虽然具备了初步的读、写、算的技能,但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还差,需要通过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大力普及农业实用技术,不断提高农民的素质,才能适应科技教育兴农发展的形势,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3)扫盲后继续教育有助于提高脱盲人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目前,农村劳动者中妇女约占50%~60%,对她们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可以提高她们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如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等部门组织的农村妇女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使51万名妇女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1.5万名种植、养殖、加工能手获得省以上表彰奖励;还培养了106.7万名以妇女为主体的科技示范户。农村妇女创造的产值约占农业生产总值的50%,一大批过去围着锅台转的妇女,如今成为商业娘子军,有效地提高了她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4)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技术教育、文化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卫生保健教育等内容,这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2.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内容

扫盲后继续教育是以脱盲学员为主要对象,与扫盲阶段紧密相连的教育,是扫盲的巩固和提高。在学习内容上,应以相应的文化教育为基础,以实用技术为重点,坚持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其根本的任务是在脱盲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巩固扫盲成果,进一步提高他们读、写、算技能,提高他们运用实用科技的水平,提高他们发展生产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他们依靠科技和教育致富,不断改善生活质量奠定基础。

3.扫盲后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脱盲学员生产、生活、居住情况和学习条件、学习需求差别很大,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必须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一般说来,对30岁以下、家务负担较轻、学习条件较好的人员,应组织他们接受业余小学教育,使其在语文、数学和科技常识方面达到相当于小学毕业水平。对年龄在30岁以上,生产、家庭负担较重,坚持常年学习有较大困难的人员,可以举办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的巩固提高班,如福建省大量举办的庭院经济、缝纫技术巩固班。对于参加班级学习困难较大的学员,组织他们参加学习小组或自学。目前,大量的还是举办短期实用技术培训班,一事一训、一技一训,使脱盲人员不断接触和运用所学的文化知识,在巩固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他们的科技文化水平。

目前扫盲后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1)举办业余小学班。这是巩固扫盲成果,防止回生复盲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举办业余小学班对教师、教材、教学设施都有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还需要建立各项学习管理制度。业余小学班学制两年,分别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定日制或业余学习形式。通过学习,使学员在语文、数学和科技常识方面达到相当于小学毕业水平,并比较系统地掌握一至二项实用生产技术知识。如黑龙江省教委规定,15~30周岁的脱盲学员都要进入业余小学班学习,目前入学的有9.1万人,占上年脱盲人数的约25%。这些人经过两三年的学习,达到小学水平后基本上就不会再复盲。这是巩固并扩大扫盲成果最有效的办法。

(2)举办巩固提高班。吸收学习条件较好的脱盲学员,采取半日制和定日制的形式,通过半年至一年的学习,在巩固扫盲阶段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再增学几百个常用汉字,同时学会一至二项比较系统的实用技术。如江苏省近几年脱盲的学员,绝大部分参加了巩固提高班的学习,有效地巩固了扫盲成果;福建省举办的庭院经济、缝纫技术巩固提高班,对巩固、扩大扫盲成果具有明显的作用。

(3)组织读报组或学习小组。通常是教师把教材或读物分发给学员,采取业余形式,不定期或定期组织学员到小组互帮互学。这种形式时间灵活,方便群众就近入学,很受壮年和妇女的欢迎。黑龙江省教委规定,31~45周岁的脱盲人员进入读书、读报组学习,人手一份《扫盲学习报》,并由包教老师辅导学员,省教委还统一出题测试,检查巩固情况。通过多种形式的扫盲后继续教育,该省近几年脱盲学员的巩固率达到了95%以上。

(4)举办各种实用技术培训班。根据农业生产的需求,举办各类技术班,组织脱盲人员学习一至几项实用技术,使脱盲人员在阅读科技资料时,巩固原有的文化知识。由于多数实用技术培训周期短、见效快,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适应了学员致富的迫切要求,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很高。如果能支持学员常年参加学习,就可以巩固扫盲成果,这也是当前各地巩固扫盲成果的主要作法。

(5)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一些地方通过组织脱盲学员参加唱歌、编演文艺节目、猜字谜、写短文和读书读报竞赛等多种活动巩固扫盲成果,寓教于乐,既丰富了学员的业余生活,形成了良好的文化氛围,又在潜移默化中巩固了扫盲成果,很受脱盲学员的欢迎。

八、扫盲教育的成就和规划目标

1.中国扫盲教育的成就

在旧中国,我国总人口中的文盲占80%以上。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扫盲工作,先后发出一系列文件和指示,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持续不断的扫盲活动,扫除了数以亿计的文盲,从根本上提高了我国人民的文化素质,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来,扫盲工作出现了新的高潮。1990年,我国结合“国际扫盲年”和世界全民教育大会等活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扫盲教育上了一个新台阶。近两年,国家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列入20世纪90年代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重中之重”,使我国扫盲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建国以来,我国共扫除文盲1.9亿,成人文盲率已下降到目前的16.4%,青壮年文盲率已降到约7%。全国已有7个省市和1 050个县级单位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了95%以上,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1994年,全国共举办扫盲班11.2万个,毕业486.2万人。

2.中国扫盲教育的规划目标(www.xing528.com)

中国到2000年的扫盲目标是:在全国90%人口居住的地区基本扫除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的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5%以上。

目前,各地也相继制定了扫盲规划并在积极组织实施,一个新的扫除文盲、大力提高民族素质的热潮正在中华大地蓬勃掀起。

九、成人扫盲教育管理

国家教委是对扫盲实行教育行政管理的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贯彻、制定国家有关扫盲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国扫盲和扫肓后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规划、实施步骤,贯彻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拟订实施细则、方法;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扫盲工作,制定扫肓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扫盲及扫盲后的教学工作;组织协调扫盲教材、读物的编写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团体共同推动扫盲工作,负责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扫盲的督导、检查、评估工作;组织省级扫盲工作管理人员培训;表彰扫盲先进单位和个人;组织实施、协调有关国际合作项目。

1.各部门团体在扫盲工作中的分工

1990年成立的全国扫盲工作协调小组,在扫盲的宣传发动、组织动员、检查评估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199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全国扫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检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扫盲工作。1994年11月召开了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本着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精神,各有关部门团体在扫盲工作中的初步分工如下: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扫盲规划和实施办法,健全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培训干部和教师,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和农村成人学校举办扫盲班和包教活动;负责扫盲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共同布置检查工作、督导检查评估、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奖励先进等活动。

(2)农业、林业、科协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基层干部和专业人员及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参与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办学、教学活动,为举办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教材和读物。

(3)宣传、广播、电影、电视部门,积极开展扫盲舆论宣传工作,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报导扫盲的意义、成果和经验等。

(4)文化部门,充分利用县、乡、村文化设施为基层扫盲班提供场所和阅读、视听材料,把扫盲学文化和文化娱乐活动结合起来,并利用有关条件积极宣传扫盲学文化的重要意义及其成效。

(5)民委,充分发挥各级机构的作用,积极发动和组织少数民族地区青壮年文盲参加扫盲学习,组织有文化的人举办扫盲班(组)或包教活动。

(6)解放军,结合双拥共建、民兵建设等活动,推动驻地特别是边境地区的扫肓工作。

(7)共青团、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发动和组织青壮年文盲参加学习,结合开展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和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活动及大中学校学生开展的志愿者服务队活动,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包教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扫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扫盲教育发展的规划、目标和实施步骤;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令;定期向国家教委汇报扫盲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扫盲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扫盲工作;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制定、落实有关扫盲专职管理人员、教师配备的规定;培训扫盲管理人员和教师;对扫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制定有关扫盲验收的政策、办法;在省政府授权下组织其他部门对所辖县级单位进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验收工作;对扫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审定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制定用民族语言文字扫盲地方的脱盲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扫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扫盲教育的发展规划、目标和实施步骤;按上级政府规划落实、完成扫盲教育的目标;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扫盲工作;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扫盲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对扫盲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培训;开展扫盲的教学研究活动;编写扫盲教材的辅助读物和乡土教材;配备扫盲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规范扫盲管理档案;组织对脱盲学员的考核验收;组织、实施对下属的乡(镇)、居民委员会的考核验收。

2.成人扫盲教育的组织实施

(1)接受扫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扫盲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具体地讲,扫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目前,我国政府制定的关于扫盲教育和涉及扫盲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共有七部法律,二部法规。这七部法律是《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监狱法》。二部法规是《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有关扫肓教育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教育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些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则更加详细地规定:“凡年满15周岁的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每个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财产状况等,在受扫盲教育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我国公民在接受扫盲教育方面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不平衡,传统观念的束缚及其他一些原因,使部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使他们能取得与其他公民实际上的平等地位,我国宪法对保护和帮助妇女、有残疾的公民及其他公民受教育的权益作了专门的规定。

妇女在接受扫盲教育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其中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就包括了接受扫盲教育的平等权利。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妇女文盲有1.28亿左右,占文盲总数的70%,女性文盲率高达32%,在一些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女性文盲率甚至高达80%以上。另据调查统计,在全国7~12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儿童中,有80%是女童;在辍学流失的学龄儿童中有60%~70%是女童。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明确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肓、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帮助有残疾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公民接受扫盲教育。《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现有特殊教育学校1 241所;普通教育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313个。但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还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残疾人在接受教育方面实际上还不能完全做到充分享有和健全公民同等的机会。据1987年的抽样调查,在我国5 000多万残疾人中,文盲占残疾人的比例高达68.1%。由于受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使残疾人成为一个困难群体,在接受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对他们采取扶持和保护措施,给他们以帮助,通过教育弥补残疾人功能的缺陷和能力的不足,并消除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不仅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表现,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为此,我国专门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扫盲教育是对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和手段。罪犯是社会中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由于复杂的社会和个人的原因,一些人沦为罪犯,但他们仍享有接受教育,包括扫盲教育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据调查,我国罪犯中文盲的比例高达30%,对他们进行包括扫盲教育在内的教育改造是十分必要的。《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2)扫除文盲是政府的职责。

《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扫盲负有领导责任,其中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①制定规划并实施。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的任务。

②依法进行验收。《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基本扫除文盲的县(市、区);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③配备成人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④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并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⑤对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补助。

⑥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

⑦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⑧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⑨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⑩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定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3)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盲教育的指示。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扫盲教育。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建国后,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发出重要指示。1950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开展农民业余教育的指示》提出:“争取在三五年内使村干部及青年积极分子学会常用字一千字以上,具有初步读写算的能力。”1955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农民业余文化教育的指示》中指出:“社会主义是不能建立在大量文盲的基础之上的。因此适应当前农村新情况和新任务的需要,积极地开展农民业余文化教育,扫除文盲,克服我国农村文化落后状态,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95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扫除文盲的决定》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扫除文盲,使广大劳动人民摆脱文盲状态,具有现代的文化,这是我国文化上的一次大革命,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1959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在农村中扫除文盲和巩固发展业余教育的通知》指出:“必须继续鼓足干劲,在农村中开展扫除文盲运动,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利用一切有利时机组织尚未摆脱文盲状态的农民参加识字学习,形成群众的学习高潮。其中应特别抓紧青年壮年和基层干部的扫盲工作。”1978年11月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指出:“扫除文盲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起码要求,要完成扫除文盲的历史任务,必须做到一堵、二扫、三提高。”1982年1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农民教育,抓紧扫盲工作提高科学文化水平。”1988年2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我国文盲较多的现状与这一要求形成了严重矛盾。因此,扫除文盲仍然是一项重要任务,需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依靠各方面力量,努力完成扫除文盲这项历史任务。”199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到20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5%以下”,并要求“抓紧扫除青壮年文盲,坚持标准,讲求实效,把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把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列为20世纪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起列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4)扫盲督导检查、报告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

“两基”督导检查制度的建立。《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八条也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为贯彻法律的有关规定,推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的实现,国家教委于1993年3月印发了《关于下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这标志着“两基”评估验收制度的正式确立,扫盲考核验收制度成为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自1993年以来,各地在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当地的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县级单位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了验收。截止到1994年底,全国共有850个县级单位通过了省级人民政府的验收,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到1995年8月,全国已有1 050个县级单位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实践表明,“两基”督导评估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扫盲工作的发展。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还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扫盲工作定期布置、定期检查,以保证扫盲工作的顺利、健康开展。

扫盲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为了进一步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这一要求,加强对扫盲工作的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地真正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国家教委于1995年4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教成〔199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除每年九月教育统计报表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再于每年三月和十二月向国家教委报告扫盲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作为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扫盲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家教委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通知》规定的扫盲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①扫盲规划落实、执行情况。

②村级扫盲工作落实情况。

③扫盲重点县工作进展情况。

④已达标单位扫除剩余文盲情况。

⑤文盲及文盲率变化情况。

⑥扫盲机构、人员、教师队伍情况。

⑦妇女及少数民族扫盲情况。

⑧扫盲经费渠道及投入情况。

⑨扫盲后巩固提高情况(包括组织入学人数、办学形式)。

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通知》还要求各地教育部门也应逐级建立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扫盲工作报告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上级机关掌握地方工作进展情况,从宏观上进行调整,并对地方及时给予指导;也有利于各地及时交流情况,通报信息,促进工作。

关于扫盲的表彰奖励,《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教委颁布的《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告,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后,向全国发布每年度扫除青壮年文肓县(市、区)名单,予以表彰奖励。”《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还规定:“凡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发给奖牌,并给予奖励。”

自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国家教委先后表奖励了201个扫盲先进单位、376名扫盲先进工作者和285所农村成人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妇联与国家教委还共同设立了“巾帼扫盲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在妇女扫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表彰了一大批扫盲先进单位和个人。这些表彰奖励活动推动了扫盲工作的发展,鼓舞了广大扫盲工作者的士气和干劲。

(5)抓重点,帮难点。

抓重点,帮难点是根据我国扫盲工作的特点制定的工作策略。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人口有1.8亿人,成人文盲率为22.21%,其中青壮年文盲近5 000万人,青壮年文盲率为9.3%。在地域分布上,我国文盲的分布有如下特点:一是文盲集中在东南部人口聚居地区;二是西南、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盲比例高;三是文盲多居住在全国的老少边穷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扫盲的重点和难点。据统计,我国四川、河南、江苏、山东、安徽5个省的文盲人数在1 000万人以上,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四川、河南、贵州、云南、河北等10个省的青壮年文盲人数超过200万人。这10个省的文盲人口占全国文盲人口的57.38%,青壮年文盲人口占全国青壮年文盲人口的50.29%。这10个省扫盲任务完成的情况将对全国在20世纪末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有决定性的影响。针对文盲在地域分布上的这个特点,国家教委制定了抓重点、帮难点的战略,要求文盲人口多的省份抓紧扫除青壮年文盲,减少青壮年文盲的绝对数;对贫困省份采取了扶持政策。1995年2月在安徽省召开了10省扫盲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10省扫盲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策,落实规划和实施步骤。这次会议之后,与会10省及湖北、浙江、湖南、陕西、青海、福建等省相继召开了本省扫盲工作重点县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落实部署规划。

对于贫困地区,国家教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扶持政策,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首先,在经费补助上,对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加大补助力度,1990年和1994年先后划拨200万元扶持贫困省(区);其次,从达标要求上,制定符合实际的分布实施的政策,稳步推进,保证质量,不盲目要求高指标和加快进度;第三,要求这些地区坚持不懈地扫除文盲;第四,在表彰奖励方面给予倾斜。这些政策的制定调动了当地开展扫盲工作的积极性。

此外,扫除妇女文盲历来是我国扫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对扫除妇女文盲实行倾斜政策。1990年以来,全国妇联和国家教委还联合发起了以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扫盲奖”评选活动,极大地推动了妇女扫盲工作的进展。各地在工作中也都把扫除妇女文盲作为主要任务。1990年以来,全国共扫除妇女文盲近1 500万人。但在一些地区妇女文盲率仍然居高不下,要完成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还需要抓紧工作,下大力气扫除妇女文盲。

(6)抓典型,以点带面。

多年来,国家教委坚持抓典型,以点带面。近几年来,主要推广了福建省扫盲工作“八到村”的经验;吉林省长期坚持不懈开展扫盲工作的经验;黑龙江省抓紧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经验以及四川、河南、江苏、山东、甘肃、贵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扫盲经验;并推广了浙江青田开展安子介现代千字文扫盲试验的经验等,对推动全国扫盲工作的进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在新形势下推动扫盲工作的进展,国家教委于1993年开始对省级扫盲工作实行检查评估。1993年11月,国家教委首先对经济教育条件在全国居于中等水平的吉林省的扫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根据对桦甸、乾安、镇赍、抚松、伊通、安图等6个县市的18个乡镇54个村的检查和对700多名脱盲学员进行考试的结果,国家教委宣布吉林省各乡镇的青壮年文盲率在5%以下,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1994年11月,国家教委又宣布对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吉林省奖励100万元,在全国引起了极大反响,推动了各省区扫盲验收工作的全面展开。

(7)实行扫盲责任制,落实到村到人。

为了落实地方政府对扫盲教育工作的责任,切实有效地扫除文盲,《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并明确指出:“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还规定:“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领导负责。”在长期的扫盲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十分成功的经验,使扫盲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完善。概括而言,扫盲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把扫盲任务以承包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明确领导者、教师、学员各自的职责,具体规定扫盲的规模、形式、措施、教学期限、脱盲时间、报酬及奖惩办法等,以便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责任制的形式主要包括: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制;政府与教育部门之间的责任制;上下级教育部门之间的责任制;教育部门与学校以及扫盲教师和文盲个人之间的责任制等。一般采用参与各方签订合同(责任书)的方式,确定各方在扫盲工作中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执行情况如何,由上级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考核,给予表扬、批评或惩罚。

经过长期的扫盲实践,目前在各地普遍采用的是扫盲“双线”承包责任制。一是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承包合同,并列为领导人任期目标责任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989年甘肃省、青海省在全国率先实行扫盲责任制,省长和地方负责人签订责任书。1994年,山东省政府领导人与各县市领导人签订了责任书,规定了责任内容和任期目标及奖惩措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扫盲工作的落实。二是教育部门责任制。省、地、县、乡教育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之间签订责任书,具体负责扫盲规划的落实及扫盲教学与管理、质量评估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另外,还有扫盲专职干部与教师、学员之间签订扫盲责任书,把扫盲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最终落实到村干部、教师和学员。

扫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纯依靠责任制,还不能把扫盲任务落实到村。要真正把扫盲任务落实到村,就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全面落实扫盲的责任。从扫盲工作的运行机制上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扫盲工作都负有责任,如果村一级不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党和国家的政策、措施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只有村一级积极开展这项工作,才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从扫盲验收单位的标准来看,只有把工作切实落实到村,才能避免平均数下掩盖的问题。一个地区按县统计,青壮年非文盲率可能达到标准;但如按乡镇统计,则会有一些乡镇不能达标;如按村统计,则会有一些村达不到标准。这样,如按县统计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剩余大量的文盲。因此,只有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才能真正解决平均数下掩盖的大量文盲。福建省在长期的扫盲实践中,摸索出一系列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即扫盲工作“八到村”,其具体内容是组织领导到村、宣传发动到村、计划任务到村、双线承包到村、乡规民约到村、检查督促到村、建档立卡到村、考核验收到村。实践证明,“八到村”的做法是落实扫盲责任制、加快扫盲步伐的重要环节。国家教委于1993年向全国推广了福建省扫盲工作“八到村”的经验,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把扫盲工作落实到村,加快扫盲工作的步伐。这一经验的推广,对全国扫盲工作起到了推进作用,使扫盲工作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8)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我国扫盲教育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扫盲协调机构;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管理机构。

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扫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扫盲教育规划。为贯彻、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基础上,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促进扫盲教育的发展。1990年3月,国家教委等10个有关部门、团体参与组成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目的在于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扫盲,协调、统筹安排各部门、团体的力量和优势,共同参与扫盲,创造良好的扫盲社会环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县也相继成立了当地的扫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为我国扫盲教育的重要领导机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扫盲教育管理机构,可分为国家、省、县、乡四级。国家级的机构设置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设成人教育司,司内设扫盲办公室(扫盲与农村成人教育处),统筹管理全国的扫盲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或成人教育局)设成人教育处或农民教育处负责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扫盲及农民教育工作;县设教育局(教育委员会),下设成人教育科或成人教育股,指派专人负责扫盲教育工作;乡政府设教育委员会(教育组),设一名扫盲与农民教育专职干部。

县、乡两级是组织开展扫盲工作的主要力量,因此《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专门对县乡扫盲教育的管理人员的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确立了扫肓专职管理人员在教育事业编制中的地位。

关于扫盲教育的教师,《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提出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盲工作。在我国长期的扫盲实践中,中小学教师、学生、干部、共青团员、工人、农民、解放军等来自各方面的人员都参与了扫盲教学工作,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教师在其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据1994年教育统计,全国已有扫盲专职教师31 935名,扫盲兼职教师354 925名,已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结合的扫盲教育管理与教师队伍。

十、扫盲教育的考核验收

1.对脱盲人员的考核验收

(1)对脱盲人员的考核标准。

关于个人脱盲标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2)对脱盲人员的考核内容。

关于个人脱盲的考核内容,1990年底国家教委在《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中做了规定。

(3)对脱盲人员的考核方法。

国家教委在《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中规定:“验收考试一般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中考试。”

脱盲人员考试的命题,国家教委在《关于试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乡(镇)的脱盲和验收考试由县(市、区)或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县(市、区)验收考试,由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

(4)脱盲证书的颁发。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2.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考核验收

(1)国家实行对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考核验收制度。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盲验收制度的实施是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为推动扫盲工作的发展而强制推行的一项检查评估扫盲工作的办法。自1988年条例实施以来,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推动了扫盲工作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扫盲工作的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重视,扫除了一大批文盲。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列为20世纪末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并提出实现“两基”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一教育发展蓝图,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把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两基”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保证质量,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对扫肓工作的重视,国家教委从1993年底开始对省一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检查采取随机抽样与指定相结合确定抽查单位的方法,重点抽查经济教育条件相对较差、文盲人口多、扫盲任务重的地市的县区;在每个县抽查三个乡,每个乡抽查三个村。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开展扫盲工作的情况,村级扫盲工作落实情况,今后扫盲工作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以及省、县、乡扫盲验收情况。对省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的抽查评估,促进了各级政府对扫盲工作的重视,也推动了各级教育部门对扫盲工作认识的提高,使扫盲工作更加扎实地落实到乡、村、人。继对吉林省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之后,到1995年6月国家教委已对京、津、沪、辽、吉、黑、粤等7省(市)进行了抽查,认定7省市已经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

(2)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提出的到20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要求,反映了我国扫盲工作的实际,以青壮年文盲为主要对象,并以计算青壮年非文盲率作为衡量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主要指标;青壮年非文盲率在农村要达到95%以上,在城镇要达到98%以上,适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要求验收单位及其下属的每个单位均要达到上述标准,有利于把扫盲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使扫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国家教委制定的《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中对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①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15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达到98%以上;②普及了初等教育;③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95%以上;④所辖的农村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乡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地方除外);⑤所辖的乡(镇)、行政村都建立了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人口稀少的地方除外)。

在办学条件方面还提出了三项指标要求:①县、乡建立了成人教育管理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②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或教学点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干部、教师,具备了基本的教学设施,有计划地对农民开展教育和培训;③认真落实了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扫盲和农民教育经费的规定。

(3)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验收程序。

关于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申报,《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规定: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在自验基础上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申报,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验达到上述指标要求的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向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

(4)基本扫除文盲单位验收的内容和方法。

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首先是考核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是否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落实了政府的责任;另外还应采取如下方法考核其他方面的内容:

①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政府负责人对扫盲工作情况的汇报。

②核查有关资料:上级单位认定的普及初等教育资料;所辖基层单位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证书;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卡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脱盲考试试卷、作业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③验收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试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④省验收县(市、区)时,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对所辖的乡(镇)、街道不足30个、40个、50个以上的被验收县(市、区)应分别抽验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左右的乡(镇)、街道的3个以上行政村或居民委员会。

⑤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验收还应包括对脱盲学员的考试,特别是对近三年来脱盲的学员进行考试,以便准确了解学员学习和巩固的情况,了解扫盲工作的质量,测算非文盲率和脱盲人员巩固提高情况。

[1] 本文摘自《中国教育行政全书》第1041~1054页(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7年),王志伟参与了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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