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梦是一个生理现象和心理现象,而解梦就成为一种文化行为。对梦的解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从而有了种种不同的梦文化,并成为本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占梦活动应该是古人类极为重要的活动,在原始人不具备逻辑思维情形下,原始人靠什么来决定行为呢?他们所具有的只有形象思维,只有象征,而梦又是人最主要的象征活动,所以梦就与众多的生活经验和精神信仰联系在一起。
西方古代哲学家一开始就把梦视作精神作用的产物。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梦是一种感情的产物。”[1]而亚里士多德则相信:“梦是一种持续到睡眠状态中的思想。”[2]德国哲学家尼采在《黎明》中提到:“梦是白天失却的快乐与美感的补偿。”[3]
弗洛伊德则认为梦是童年期压抑的那些反社会、反道德的愿望满足,认为所有的梦都是人非理性以及反社会愿望的满足。梦是一个人与自己内心的真实对话,是另外一次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人生。在弗洛伊德看来,梦都是“愿望的满足”,他尝试用潜意识来解决各部分的冲突。不过,由于潜意识中的信息不受拘束,通常让人难堪,潜意识中的“稽查者”不允许它未经改变就进入意识。在梦中,潜意识比清醒时放松了此项职责,但是仍然在关注,于是潜意识被扭曲其意义,以通过审查。梦中的形象通常并非它们显现的样子,需要用潜意识的结构进行更为深刻的解释。弗洛伊德指出,“梦,并不是空穴来风,不是毫无意义的,不是荒谬的”,“它完全是有意义的精神现象”。[4]弗洛伊德在他的解梦理论中把梦作为一种精神过程而划分成显意和隐意两种,他将真实的梦的内容称为显意,将通过梦用力挤入意识、使梦发生的思想称为隐意,并把梦的隐意和无意识活动联系在一起。他认为,精神分析就是要把梦的显意“还原”为它的隐意,进而从隐意中去发现梦者无意识的动机和欲望。[5]
荣格则认为梦来源于集体无意识,是更广泛的潜意识的反应。荣格认为,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出人们没有意识到或注意到的思想,他指出,梦虽有象征作用,但梦的象征作用主要是集体无意识的表现,只有经过“放大”后才能真正了解它们的含义和原型。在他看来,“象征”是人格原型寻求和谐平衡的一种尝试。因此,荣格提出了梦的功能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它们总是强调另一方面以维持心理平衡,“梦的一般功能是企图恢复心理的平衡,它通过制造梦的内容来重建整个精神的平衡和均势”。荣格认为,将梦者的梦的联想与其清醒状态时的生活相结合,以揭示梦以一种补偿方式所指明的东西,这种能力与分析者的技能和知识有极大的关系。(www.xing528.com)
弗罗姆把梦看成是表现任何的心智活动,这不仅是不合理的需求表达,同时也是合理需求的表达。“我把做梦定义为在睡眠状态下任何种类的心智活动……我的假设是梦可以是吾人心灵之最低下、最无理性及最高尚、最有价值作用的表现。”[6]弗罗姆对梦的解释的社会化、哲学化倾向代表着现代西方梦学研究的某种趋势:重视人性的思考,重视社会关系的分析。他认为梦是任意表现形式的心智活动,既含有非理性的成分,又含有理性的成分,他的梦心理学理论中却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哲学色彩。
梦是人类共有的一种特殊而又普遍的生理现象与精神现象,自从有人类以来,它就作为人的一种生理功能与精神生活的一部分而存在着。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对梦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无知到有知的漫长过程。也就是说,梦是与人类同时产生、一并存在,同样具有悠长的历史。一方面,梦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曾经有过重要的作用,产生过广泛的影响,给人类历史的进程留下过深刻的烙印,另一方面,人类对梦的认识的历史,其实也就是从一个特殊的方面和角度,对人类本身的历史和文化加以认识的历史,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文字形成时间的限制,人类对梦的记述要比人类本身的生成晚得多,至于大量写梦并对梦进行研究而创成理论学说,就更是以后的事了。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人类一旦用口述的形式和文字的形式将梦记述出来,梦文化也就正式诞生了。
尽管几千年来人们一直在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破解梦的秘密,并提出了有关梦的起源、含义、功能等种种理论和假说,但至今在科学方面人们对梦的了解依然非常有限,对于梦的形成、梦的目的和梦的功能等问题的研究还处在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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