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旅游?在不同的场合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它可以是一项活动、一种现象,也可以是一种产业。我国早期关于旅游的释义中“旅”和“游”是两个独立的词汇。在《辞海》中,“旅”具有在外做客、外出的意思,“游”则有行走、游玩、游览、游历、游荡、逍遥等意思。“旅”和“游”两字最早连在一起使用的历史可追溯到南朝沈约所做的《悲哉行》中“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的诗句。此后,“旅游”一词在诗词中开始有了较多使用。在西方,“tour”(旅游)一词来源于拉丁语“tornare”和希腊语“tornos”,意为“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从词源的本意来看,“tour”(旅游)一词在某种意义上能反映出现代旅游的空间特征,即旅游是一种以常住地为原点的空间位置移动的过程。
关于旅游的内涵目前呈现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态。有从旅游目的出发定义的,有从流动的角度定义的,还有从旅游时间、非营利性、相互关系、技术性、主体愉悦性等角度进行阐释的。在国外的研究当中,Goeldner和Ritchie将旅游定义为“旅游者、旅游供应商、东道地政府、东道地居民以及东道地环境间的关系与互动而引发的各种过程、活动和结果”。在我国的相关研究中,于光远(1986)较早对旅游做出了定义,认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1]。在众多的定义中,较为普及的是由1942年瑞士学者汉泽格尔和克拉普夫提出的“艾斯特定义”,即“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游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现象和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导致长期居住,并且不涉及任何赚钱的活动”。1993年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人们出于消遣、商务以及其他目的,短期(历时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往他们想去的地方进行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在2017年我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业基础术语》中,旅游被定义为因非就业和迁徙目的离开其惯常环境,且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旅行和短期居停。
如何对旅游下定义?学者们大都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对旅游的内涵做出了解释。但总的来看,旅游作为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活动,包含了三个基本要素,即旅游者、旅游资源、旅游媒介(旅游业),且具有异地性、短暂性、旅和游的相依性、综合性、非营利性、娱乐性等特征。随着旅游活动的普及,旅游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根据旅游的地理范围、目的、组织形式不同,旅游又可具体分为国内旅游与国外旅游、远程旅游与近程旅游、事务旅游与消遣旅游、团体旅游与散客旅游等类型。(www.xing528.com)
旅游活动的规模化发展加快了专门为旅游活动提供便利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而产生了旅游业。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目前对旅游业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1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对旅游业的定义为:“旅游部门或旅游业……从广义上可以表述为生产全部或主要由外国游客或国内旅游者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的工业和商业活动的总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业基础术语》将旅游业定义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过程中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学者李天元将旅游业定义为“以旅游消费者为服务对象,为其旅游活动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其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雷晓琴指出:“旅游业就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其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其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型产业”[3]。总体来看,旅游业是集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产业活动的实现依赖于同相关行业和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协调发展,其与相关产业的关联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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