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资源保护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但是短短20多年内接连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带来了毁灭性破坏,许多文物古迹毁于战火,众多文化资源惨遭损坏。战后大规模重建运动的全面展开,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保护文化遗产的思考,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也意识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纷纷采取行动加快推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工作。随着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陆续展开,各项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1.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
1933年,一战后第一份关于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出台,其中指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应当进行保护”,该文件的出台为战后的城市重建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有了更多新的认识。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文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召开,会上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它在肯定《雅典宪章》的基础上,对历史古迹的内涵、价值以及保护的原则、方法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威尼斯宪章》的通过标志着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已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并在国际社会上达成广泛共识。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作为历史上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文件,不仅明确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规范与行动指南,还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立奠定了基础。此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向纵深方向发展,并陆续通过了一系列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见表5-1),使得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不断更新、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保护的深度不断延展。
表5-1 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通过的部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文件(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各个国家也在不断对本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探索。在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对较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备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国家采取出台政策文件、颁布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方式,加强对物质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如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随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开展,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
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起步较晚。1950年,日本颁布《文化财保护法》,该文件首次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而在此之前世界上还没有国家明确地提到“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随后,日本还通过了“人间国宝”制度以加强对无形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受日本在无形文化财保护方面的影响,韩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也逐渐认识到无形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纷纷开始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1962年,韩国在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基本上全盘接受了日本所提出的“文化财”概念。与此同时,各国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等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先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文件,不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目前,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方已有178个,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
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由来已久。比如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工作,编纂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实施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证和命名”等工程,颁布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条例》《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区、市)、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对系列文件的梳理,会发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历了一个从散乱无序到体系完整、从缓慢到快速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非遗保护工作正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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