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任务】
通过训练,能够初步判断已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能初步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能够针对已生效裁判的错误归纳整理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梳理相关证据材料;能办理申请再审的相关手续。
【训练条件】
1.场所条件:校内实训室、校外实训基地。
2.师资配备: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各1名。
3.辅助资料:训练案例材料,相关证据材料,起诉状参考文本、证据目录参考文本、装订工具、教学影视资料等。
4.组织方式:分组实施,每组3~4名学生。
【参考引例】
上诉人(一审原告):A公司,所在地址:A市某区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A市人,于甲公司工作,住A市某区××小区,电话××××××××。
2015年11月4日,一审原告A公司起诉至B区人民法院称,被告李某某向其借款3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将该款转入被告账户,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审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借款关系,A公司是代甲公司归还欠款。
B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A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将30万元存入被告李某某在A市曙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被告李某某2012年9月3日向A市曙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8日全部归还。
B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与承诺,本案A公司将30万元存入了李某某的账户可能基于多种原因,现李某某否认是借款关系,A公司不能证实李某某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A公司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责任,A公司不能证实与李某某存在借款关系,其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B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A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A公司承担。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30万元。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依法受到保护。被上诉人认为该笔款项系甲公司指派上诉人偿还甲公司欠被上诉人款项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支付借款30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我方和上诉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如果是借款关系应当有一个借款凭证,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也陈述过没有借款给我方,我从来都不认识上诉人,是甲公司欠我方的款,甲公司表示将款项划给银行了,上诉人是代甲公司来还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关于上诉人A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上诉人A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银行转账支票等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将30万元款项以装修材料款的形式转入了被上诉人李某某的账户,并不能充分证实该款系借款,故上诉人A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之间系借款关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认为该款系上诉人A公司代甲公司偿还甲公司欠被上诉人款项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被上诉人李某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另案法律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李某某与A市曙光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关系,但并不能充分有效地证实本案30万元的款项是上诉人A公司代甲公司或甲公司指派A公司偿还欠款的事实,故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李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款与甲公司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对其认为该款系甲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中,可以明确的事实是上诉人A公司于2013年12月8日将人民币30万元转入了被上诉人李某某在A市曙光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的账户上,但为何上诉人A公司将30万元款项打入被上诉人李某某的账户,双方当事人均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各自的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取得该款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同时,该笔款项的法定孳息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①撤销A市B区人民法院(2015)A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②被上诉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A公司归还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存款利率计算)。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52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李某某不服二审判决,自收到二审判决书后的第15天,提出再审申请。
【训练内容】
任务一:分析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步骤1: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
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结合引例:
结合引例提供的案件信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再审申请,为此本案中的原审当事人李某某具有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
步骤2:审查是否属于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和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结合引例:
结合引例提供的案件信息,李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故属于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
步骤3:审查是否在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内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结合引例:
结合引例提供的案件信息,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
步骤4:审查是否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
主要审查已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当事人能够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即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特别提示】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对于前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结合引例:
结合引例提供的案件信息,本案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错误,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任务二:整理归纳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撰写再审申请书
步骤1:整理归纳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
分析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的哪一种法定事由,有针对性地组织材料、收集与整理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抓住关键、有的放矢。同时确定再审的诉讼请求事项。
【特别提示】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步骤2:撰写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参考格式7-1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注明在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注明在一、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对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__________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主要围绕原生效裁判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法定事由阐述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______份,及__________证据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份
结合引例:
结合引例提供的情况,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如下:(www.xing528.com)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身份证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甲公司职工,住A市某区××小区,电话××××××××。
被申请人:A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所在地址:A市某区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电话:××××××××。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A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T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即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再审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借款纠纷,一、二审法院均确认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系借款关系,由于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故该案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A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虽认为李某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款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该案并未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故被告李某某能不能举证、所举证据证明力大小,均不影响或者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该案原告以借款纠纷起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作出判决,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自主的原则,超越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权限。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判准申请人之请求。
此 致
T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某
二○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步骤3:收集、整理申请再审时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再审应提交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新的证据材料。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新的证据一式两份,同时附有证据目录。
6.证人名单。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名单等。
7.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特别提示】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任务三: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步骤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步骤2: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训练案例】
案例1
××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某与马某某均系某某镇人。2010年6月15日,马某某代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编号为163B的楼宇预售合约一份。该预售合约买方为王某某,卖方为某某公司,在预售合约买方处盖有马某某的印章。郭某某代表卖方某某公司签名并加盖了某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该条约载明:某某公司预售给买方坐落于某某商场2幢公寓与3幢公寓之间楼宇一幢,建筑面积为193平方米,房价每平方米8000元,总价款1544000元。同月,马某某将上述楼宇预售合约(复印件)交与王某某,王某某按该合约约定的每平方米8000元的房价,于2010年7月13日、10月21日分3次汇款至马某某在某某市的银行账户,共计190011.65美元、折合人民币1615099元。2011年11月26日,马某某以王某某预购的商场用房增加建筑面积7.645平方米为由,再次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收取人民币61160元。王某某累计支付马某某房款人民币1676259元。而马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却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支付给某某公司。2014年4月,王某某获悉马某某为其代理购房的价款是每平方米6000元后,同年7月10日与某某公司重新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合同载明:王某某购买房的房屋具体房号为某某商场6号之2,建筑面积200.59平方米,房款售价一次性包定价每平方米6000元,总价款人民币1203540元。王某某依据该合同已取得了所购商场用房的产权。后王某某多次与马某某交涉未果,遂于2014年11月诉至法院。
另查明:马某某在签订编号163B楼宇预售合约的同时,另与某某公司签订编号163楼宇预售合约一份,约定出售商场用房的地址与编号为163B楼宇预售合约相一致,但建筑面积比163B楼宇预售合约约定的增加1倍,即建筑面积386平方米,房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2316000元。2012年4月3日,马某某与某某公司又签订某某花园多层楼宇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重新核准了编号为163号楼宇预售合约约定的商场用房面积,建筑面积变更为401.29平方米,商场用房具体地址变更为某某路6号。2014年7月10日,在王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日,马某某与某某公司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房价款、房屋面积与王某某和某某公司所约定的一致;楼宇具体房号为某某路188号某某花园多层商场6号之1。马某某也已取得该房的产权。上述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两份合同的落款时间均倒签为2012年4月3日,该两份合同所约定的购房面积的总和就是2012年4月3日马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楼宇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
又查明:王某某与马某某为购房价款发生纠纷期间,马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曾委托其代理人向王某某发律师函一份,该函内容为:“本律师受马某某委托,就阁下(指原告)无端诋毁马某某女士名誉一事致函如下:据了解,阁下曾委托马某某女士代为购买某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花园住房2套、商场200平方米,有关价格等都是阁下事先和某某公司商定的。”
以上事实,有马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分别签订的编号为163号、163B号楼宇预售合约各一份,马某某与某某公司2012年4月2日楼宇买卖合同,王某某、马某某2014年7月10日分别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但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3日)商品房销售合同各一份,王某某汇款凭证、马某某购房款结算字据一份、某某公司收款凭证、马某某代理人的律师函一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某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依据王某某、马某某分别与某某公司数次签订的楼宇预售合约、商品房销售合同、马某某出具的房款结算字据、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的律师函有关内容,王某某诉称与马某某为代理购房关系的事实应予确认。马某某在为王某某代购房屋过程中,多收取王某某房款人民币472719元的事实清楚。马某某对该款的取得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王某某。某某公司虽未多收王某某房款,但对王某某承受经济损失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某某系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代表某某公司分别与王某某、马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故对王某某的赔偿与其无涉。王某某要求支付利息损失之请求,因原、被告纠纷期间,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故不予支持。马某某辩称与王某某系房屋转卖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判决如下:①马某某返还王某某人民币47271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②某某公司对马某某上述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某和马某某均不服,向某某中院提出上诉。王某某上诉称:①马某某未经上诉人的同意与某某公司擅自签订163B的假合约,多收取上诉人房款,客观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即多收房款472719元的利息355051元;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马某某上诉称,①编号163的合约在前,163B的合约在后,原审法院认定两份合约同时签订是错误的;②原审判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③马某某与王某某系预售商品房转卖关系的证据充分,王某某未同某某公司签订过任何预售合同,也未向某某公司交付过任何房款;④王某某当时明知马某某每平方米加价2000元转卖房屋,若其认为价格太高,完全可以不要房屋,上诉人愿全款退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某某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某某中院二审认为:马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163楼宇预售合约后又以王某某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163B楼宇预售合约,将自己所预购的部分商品房以某某公司名义加价卖予王某某,现马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明知加价转卖行为的存在,该行为存在欺诈,应认定为无效;现王某某与某某公司已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已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故马某某收取王某某的房款,除已交某某公司以外的部分,应返还给王某某;上诉人马某某以双方间存在商品房转卖关系为由,不同意返还差价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某在购房过程中与马某某约定不明,对纠纷的产生亦有过错,故其上诉要求马某某赔偿其差价款的利息损失,本院据情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符合本案实际及国家法律。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0元,由王某某、马某某各半负担。
王某某不服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判决不支持购房差价款的利息是错误的,要求依法予以再审。在本案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
训练任务:
分析本案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案例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25岁。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男,28岁。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陈某某结婚后,他经常酒后殴打我。2015年2月,他又一次酒后打我,我一气之下喝了农药,幸被他人及时发现后经抢救脱险。为此曾诉至法院要求与他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他仍不改酒后打人恶习。2016年6月16日,在我已怀孕5个月的情况下他又一次殴打我,造成我引产住院8天。他的行为从根本上伤害了我们的感情,我再也无法与他共同生活下去了,坚决要求与他离婚。财产按婚前登记的归各自所有,并且他应该承担我引产住院的费用1500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马某某应退还她家于婚前索要我家的彩礼18000元,引产费、诉讼费都是她引起的,我不应该承担。
被告举出证人洪某某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时他将18000元彩礼交给了原告的母亲和父亲。原告对该证据质证说:“18000元钱我没见过。”
一审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判决如下:①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②婚前登记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17寸电视机一台等)归马某某所有;③陈某某支付马某某引产费、营养费1500元;④马某某返还陈某某18000元。
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马某某诉称:一审判决仅凭证人洪某某一人证言就认定我索要了彩礼18000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带来的直接结果是我要返还18000元,但这18000元我及我的父母见都未见过,怎样返还?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另外,我与陈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管理果园收入16000元,要求依法分割。
被上诉人陈某某辩称:上诉人索要的彩礼是经证人洪某某(双方的媒人)之手送给上诉人的,原判给予认定是正确的。果园收入问题上诉人在原审中根本未提及,二审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在证据方面,增加认定了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他们的证言证明当地结婚时有索要彩礼的习俗,并证明马某某与陈某某订婚时陈某某给马某某送了一个皮包,但未见包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证人洪某某系双方媒人,其证实亲自将彩礼送到上诉人家中的。认为上诉人称未收到彩礼的证据不充分,其主张不能成立,对洪某某证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但是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彩礼应依法酌情返还。上诉人提出的分割果园收入16000元及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的上诉请求,因其在原审时未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二审判决如下:①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③上诉人马某某返还被上诉人陈某某彩礼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
马某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马某某诉称:证人马某证明彩礼18000元交给了马某某母亲,二审判决认定马某某收到了陈某某送的皮包,故不能排除收彩礼的可能性,意思是说18000元彩礼是装在皮包里送的,认定事实与证据相互矛盾。
训练任务:
分析本案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注释】
[1]此处申请再审仅指当事人诉权——再审申请权的行使,不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或检察院通过申诉所引起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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