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法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人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执行担保的条件主要包括:其一,必须由执行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二,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执行义务人以财产担保的,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将担保物移交给法院,或者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人应具有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其三,执行担保须征得执行权利人的同意。其四,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实践情况,确保执行根据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www.xing528.com)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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