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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及其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理由应当是执行行为将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损害,这是其与以程序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根本不同。

执行异议及其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执行行为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它赋予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有三方面条件。

1.异议的对象: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具体可以提出异议的行为包括三类情况:①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②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③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异议的提出主体: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行为具有实体违法性,不应通过本制度,而应通过下述执行标的异议制度寻求救济。

3.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异议提出后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执行法院拖延回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对同一执行行为,异议理由应当一次性全部提出。

书面执行行为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并在执行终结前作出裁定,具体而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执行行为,如果执行行为无可撤销变更内容的,直接裁定异议成立。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过复议审查,认为:①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图11-3 执行行为异议流程图

(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及许可执行之诉(www.xing528.com)

1.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并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书面请求。案外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的理由应当是执行行为将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损害,这是其与以程序违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根本不同。但是,对同一执行行为,案外人可能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又对其程序违法性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此时执行标的异议吸收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程序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机制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机制。但在审查期间,只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不得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①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②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③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经过审查,会有下列两种处理情况:①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②如果异议理由成立的,则应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解决实体权利归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撤销执行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确认执行标的是否适当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等待诉讼的结果,并根据该结果裁定是否解除执行措施。

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处理裁定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法院的初步审查作出,并非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因而不能构成确认实体权利的最终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希望通过诉讼对相关标的的权利重新进行确认的,有两种可能:①原判决、裁定对执行标的的处分结果本身有误,则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②原判决、裁定并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则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也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

图11-4 执行标的异议流程图

2.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为了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请求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归属作出判定,并停止执行该标的物的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范是:①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②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③应当以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则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主张,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④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⑤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反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判断。

3.许可执行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理请求,以决定是否可执行特定标的物的诉讼。许可执行之诉的程序规范是:①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15日内。②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③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则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④应当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理,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反之,应当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原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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