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立即执行制度。执行人员有权不再指定履行期间,而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调查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主要是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2.采取保障性执行措施。例如,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1)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各类机构发出协助通知,调查询问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做好准备。
(2)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隐匿财产的,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又称为民事搜查。搜查是执行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一项严厉措施,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院进行搜查,必须持有法院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和工作证件。搜查公民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家属等见证人到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执行员进行;搜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依法查封扣押,但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物品,如生活日用品、有关身份证件等不得查封扣押。搜查应当制作笔录,由搜查人、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搜查记录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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