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专门职能机构。我国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即执行庭或执行局。执行机构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时,还应有司法警察参加。
(二)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的概念。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为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的人,是被执行人,也被称为债务人。
2.执行承担。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者债务人的义务应由其他主体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承担的目的在于解决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对当事人的继受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承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www.xing528.com)
(1)原执行根据确定的当事人已经失去权利,由相应的主体来承担其权利义务。这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应当承担其权利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更名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2)依法应当对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被申请变更为被执行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等等。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等。在执行程序中,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配合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称为协助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某些执行措施时,到场亲自对执行活动进行观察和监督、证实执行情况的人,被称为执行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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