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规范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
(二)涉外民事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原则,同时还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要求。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具体表现为:①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得有所例外;②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均无权管辖;③外国法院的裁判、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法律文书,非经我国法院审查并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在我国领域内不产生效力,不得予以执行。(www.xing528.com)
2.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各国对自己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有遵守的义务,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时,遇有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的,适用该国际条约;此外,我国虽然参加但对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予以保留的,对这些保留条款,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
3.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赋予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免受本国司法管辖的权利。作为外交特权的一种,司法豁免权建立的基础是国家间的地位平等,是“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这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准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司法豁免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司法豁免权不仅及于外交代表本人,而且及于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②使领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是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③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以及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④对于其他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在语言的交流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中文译本,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文语言。外国当事人不知晓中国语言、文字,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且执有律师工作执照的中国律师。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但是,这并不妨碍外国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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