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不得另行起诉。其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除权判决只是根据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对票据权利人作出的一种推定,即推定票据的权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并不相符,该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可能并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其真正持有人可能由于某种客观的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只是其申报被依法驳回的,该利害关系人就不得另行起诉。其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由利害关系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不得另行起诉。其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超过该期间的,不得另行起诉。其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就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因票据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判,因此,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公示催告申请人。(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后,经审理认为利害关系人的起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票据的权利人;认为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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