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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阶段:申请、审查与评议、效力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被称为除权判决。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除权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阶段:申请、审查与评议、效力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被称为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申请。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相互衔接但又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从公示催告阶段不能自动过渡到除权判决阶段。因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重新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后申请人无权再申请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www.xing528.com)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3.除权判决的效力。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除权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除权判决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权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①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②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也就是说,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付款人与不持有票据的失票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除权判决是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的最终程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除权判决并不直接确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而是通过宣告票据无效的方式间接承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在内容上,除权判决只是宣告票据无效,而不能确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这也正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裁判被称为“除权判决”而不是“确认判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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