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异议
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它是债务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手段。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仅以债权人一方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为根据,未经债务人答辩而发布的。所以法律允许债务人以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这从立法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正处理这类债务案件,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只要作出异议陈述即可。
1.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成立的条件,是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异议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异议成立的条件是:①异议应在法定期间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述15日异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②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本身提出。如果债务人的异议是陈述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则异议不能成立。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如果债权人在申请中提出多项独立的给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请求提出异议,其异议效力不能及于其他请求。二是债务人的支付令申请涉及几个债务人,如果该项债务为共同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该异议视为全体债务人的异议;如果该项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各自独立的债务,那么一人的异议,不涉及其他债务人。③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2.异议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异议条件的,支付令失效。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①按规定不予受理申请的;②按规定裁定驳回申请的;③按规定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④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债务人逾期提出异议的,异议无效,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www.xing528.com)
3.异议的撤回。《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9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支付令失效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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