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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案件实现规定-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物权案件实现规定-民诉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1.申请。

(1)申请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是指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提交材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www.xing528.com)

2.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依法登记立案,编立“商特”字案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4.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通过听证等程序询问当事人。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5.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②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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