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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实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实务

(一)宣告失踪案件

1.宣告失踪案件的概念。宣告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其一,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利于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利益。其三,有利于贯彻《民法典》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

2.宣告失踪案件的程序。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对于确知其在某地,只是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宜视为下落不明。两年时间从公民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此外,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公民音讯消失后一段时间,又有音讯的,则两年的时间应从该公民的音讯再次消失之日起计算。其二,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无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宣告公民失踪。如果几个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失踪意见不一致,则有权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其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计算。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4)判决。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被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判决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4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宣告失踪而消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公民被宣告失踪以后,人民法院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并由该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及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偿付。(www.xing528.com)

(二)宣告死亡案件

1.宣告死亡案件的概念。宣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法律上推定死亡两种,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推定死亡的形式。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宣告失踪人死亡,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使某些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局面,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2.宣告死亡案件的程序。

(1)申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应当具备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满法定期间或者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情形。具体而言分三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该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从其离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之次日起没有音讯、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期限的限制。其二,申请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三,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明文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文件。

应当明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另外,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2)管辖。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4)判决。在公告期间,如果失踪人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失踪人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死亡公民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表现在:被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等等。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4.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及法律后果。宣告公民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失踪人作出的死亡推定,并不必然意味着失踪人确已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民法典》规定,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②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死亡宣告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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