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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形式-民诉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有两种形式:一是提审,二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因而,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形式-民诉法原理与实务

(一)本院提起再审

本院提起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对案件进行的再次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法律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2.提起再审的案件是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和第201条的规定。

3.本院提起再审的程序是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一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慎态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www.xing528.com)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有两种形式:一是提审,二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因而,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在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裁判是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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