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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案件调解原则与程序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针对二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的结案方式之一。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解。二审调解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充分体现调解在二审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当然,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

1.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这是因为二审的调解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一审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强制规定二审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的出现。

二审民事调解书一经送达,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以第一审程序为前提和基础,针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因此,一审、二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但同时在启动方式、审理对象和范围以及审判任务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是二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第二审的审理程序在基本框架上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审理方式包括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等。针对二审案件审理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裁判有所不同。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可以对二审案件进行调解。

1.如何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2.试比较起诉与上诉的不同。

3.简述在第二审程序中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www.xing528.com)

4.简述第二审程序的调解范围。

1.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甲与乙系一对年轻夫妻,因二人一时斗气,甲提出离婚。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乙不服上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经亲友劝解,表示愿意和好。一天,甲与乙二人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承办人说明情况,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请分析:为了满足本案当事人和好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同意他们的撤诉申请?请简述理由。

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请求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但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到了交货日,甲公司因货源短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乙公司便向某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损失30万元。甲公司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的第8天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改判:甲、乙公司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请分析:

(1)甲公司的上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如果甲公司在上诉后的第三天撤回了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3)如果乙公司未上诉,但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法院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甲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求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3.王某彪诉刘某仓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丹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未带有关证据的原件,法庭决定休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本案合议庭中的书记员刘某江为被告刘某仓的弟弟,故要求刘某江回避,审判长以法庭调查已结束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回避申请。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上违法——刘某江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实体法也无不当之处,同时还查明刘某江确实是刘某仓的弟弟。

请分析: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八章 拓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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